第二十九條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
(a)通常的職責:
1,開展救災準備,建設和管理救災設施;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開展救援救助,根據災害和事件的具體情況,中國紅十字會向國內外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及時向災區人民和災民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2、開展衛生保健和疾病預防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在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城鎮居委會、農村牧區,開展初級衛生保健培訓,組織群眾參與意外傷害和自然災害現場救援;
3.參與輸血獻血,提倡無償獻血;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動員工作,表彰和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無關骨髓移植捐獻者的動員、宣傳和組織以及捐獻者資料的存儲和檢索;
4.組織會員和誌願者開展社會服務活動;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服務;
5.依法開展募捐活動;可以在機場、火車站、賓館、商場、公園、貨幣兌換處等公共場所設置和管理紅十字捐款箱;
6.參與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開展與國際紅十字會和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與交流;
7、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8.宣傳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以及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七項基本原則;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協助各級人民政府糾正濫用紅十字標誌的行為;
9、興辦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社會公益事業和經濟實體;
10,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事項。
(二)根據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在戰時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紅十字救援隊參與戰場救援;
2、在軍隊依法開展傳染病防治工作;
3、營救戰區平民;
4.協助戰俘、俘虜和難民與家人取得聯系,轉移金錢和貨物,並為此建立必要的溝通渠道;
5.參加參觀,見證戰俘交換。
第三十條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執行人道主義救援任務,在戰爭和武裝沖突中受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保護,在自然災害和緊急情況下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十壹條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佩戴紅十字標誌的人員和標有紅十字標誌的物資、交通工具有優先權。
第三十二條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為了執行救援任務,紅十字會救援人員可以優先使用公共通訊工具。
第三十三條紅十字會舉辦的社會福利事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四條紅十字會接受的國(境)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救災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相關部門優先安排運輸,辦理相關放行手續。
第三十五條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單位應當積極支持紅十字會開展宣傳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社會募捐和紅十字會履行職責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