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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物業管理的規定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目前特殊物業的市場交易很少,對這類物業的投資多為長期投資。投資者依靠日常經營活動的收入來收回投資,賺取投資收益。這類房產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國家規定最長為50年。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物業管理市場整體規模達到518億元,物業管理面積約為17.5億平方米。預計未來幾年,整體物業管理面積將緩慢增長,年均增長6%左右。

《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業管理可分為狹義和廣義;狹義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根據委托合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建築物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環境衛生、交通運輸、生活秩序、環境容貌等進行維護和修繕的活動;廣義的物業管理應包括業主共同管理的過程和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委托的管理過程。《民法典》中有很多關於物業管理的規定,按照不同的模塊分為很多條,賦予物業不同的權利,比如建築物的所有權、業主對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公共部分的權利和義務、建築區劃內道路和綠地的所有權等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章:業主對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

第二百七十壹條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內的房屋、營業場所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有權與* * *共同管理* * *除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築物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 * * *享有部分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 * * *部分享有權利和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和營業用房時,其部分* * *所有權和* * *管理權壹並轉讓。

第274條道路、綠地等權利。建築區劃內屬於建築區劃內屬於業主的道路,但屬於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在主要用途建築的車位、車庫分區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第七章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八條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相鄰關系的處理有規定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辦理。

第二百九十條有相鄰用水、排水關系的房地產的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所有權人的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壹條有相鄰關系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因出入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房屋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煤氣管道等需要使用相鄰土地或者建築物的,該土地或者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建築與通風、采光、日照相鄰的,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的通風、采光、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相鄰不動產之間的不可測量物侵犯不動產權利,所有權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土壤汙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