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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金督察當保安合法嗎?

不合法。如果公司強迫員工做工作職責以外的事情,是違法的,員工可以拒絕,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強制辭職,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