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核條例
(試用)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正確評價公務員的政治品德和工作實績,規範公務員考核,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對非領導成員的公務員的考核。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公務員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正、註重實績的原則,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平時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
第二章評估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對公務員的考核應當以其工作職責和任務為依據,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重點考核其工作實績。
品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個人品德、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的表現。
能力是指專業素質和履行職責的能力。
勤奮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和工作作風的表現。
績效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效益。
誠信是指廉潔自律的表現。
第五條公務員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是在平時考核的基礎上。
通常考核重點是公務員日常任務完成情況、階段工作目標和考勤情況,可由被考核人填寫工作總結、專項工作檢查和考勤等方式進行,主管領導進行審核和評價。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形式,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進行。
第六條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七條優秀等級的認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高;
(2)業務精通,工作能力強;
(三)責任心強,勤奮好學,工作作風好;
(4)工作業績突出;
(5)清正廉潔。
第八條資質等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高;
(二)熟悉業務,工作能力強;
(3)責任心強,工作積極,作風良好;
(四)能夠獨立完成工作;
(5)廉潔自律。
第九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確定為基本稱職:
(壹)思想政治素質壹般;
(二)履行職責的能力較弱;
(三)責任心壹般,或工作作風有明顯缺點的;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有重大失誤的;
(五)基本能廉潔自律,但有壹些缺點。
第十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差;
(二)專業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滿足工作要求的;
(3)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四)無法完成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存在失信問題,且情況較為嚴重的。
第十壹條年度考核優秀公務員人數壹般在本機關參加年度考核公務員總數的15%以內,最高不超過20%。
第三章評估程序
第十二條公務員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由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機關可以在年度考核時成立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由本機關領導成員、公務員管理等相關部門和公務員代表組成。
第十三條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進行:
(壹)被考核公務員總結工作職責及相關要求,在壹定範圍內述職;
(二)在聽取群眾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分管領導根據平時考核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要求;
(三)在本機關範圍內公示被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
(四)由本機關負責人或授權的評估委員會確定評估等級;
(五)將考核結果書面通知被考核公務員,由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
對擔任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在壹定範圍內進行。
第十四條公務員對年度考核為不稱職不服的,可以按有關規定申請復核和申訴。
第十五條各機關應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公務員個人檔案,並將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情況報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第四章評估結果的使用
第十六條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等級、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十七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設定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內晉升壹個工資級別;
(二)被確定為稱職五年及以上的,在其職務相應級別內晉升壹級;
(三)經確定為稱職以上,並符合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具有晉升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的,優先晉升;
(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獎勵;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的,授予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八條公務員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按年度考核結果計算晉升級別和工資等級的考核期;
(三)壹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九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降低某項工作的級別;
(二)本考核年度不按年度考核結果計算晉升級別和工資等級的考核期;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4)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條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應當根據考核情況對公務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
第五章相關事項
第二十壹條新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和定級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調任或轉任的公務員,由其現工作單位進行調任或轉任考核並確定等次。調動或轉移前的相關資料應由原單位提供。
在職培訓的公務員,在職培訓期間由在職單位考核並確定順序。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單位考核。
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的表現確定等級。其學習和培訓的相關信息由其學習和培訓單位提供。
第二十三條公務員病假和事假累計超過半年考核期的,不予考核。
第二十四條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確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處罰或者警告的,按照規定修改命令。
第二十五條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當年受到警告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
(二)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處分終止後的壹年內,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公務員不進行考核或不參加年度考核定級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晉升級別和根據年度考核結果確定工資等級的考核周期。
第二十七條公務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經教育仍拒不參加的,直接確定為不稱職。
第二十八條在評審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除對工作人員進行考核外,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 * *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壹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