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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處理設備如何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壹.法律依據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申請和管理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二、工作職責

省環保局負責審批發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以外的本省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

汙染治理部門具體負責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審批等管理工作。

省危險廢物中心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具體負責申請材料的技術審查,組織申請人進行危險廢物綜合管理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並對獲證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三。驗收範圍

在全省範圍內,根據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省環保局提出綜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申請。

四、申請條件

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建設項目已通過環保竣工驗收。

2、申請人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具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汙染治理經驗的技術人員。

3.必須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從事危險廢物經營的設施和場所;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所的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的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經營的危險廢物為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化學品),必須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規定;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的土地使用權;以其他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不具備土地使用權的,必須與場地所有者簽訂5年以上租賃合同;危險廢物綜合處置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及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並經過專家論證。

4、涉及危險廢物運輸的,必須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有符合國家和省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儲存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儲存設施設備。

5.所經營的危險廢物具有適宜的處置技術和工藝,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術和工藝。

6、有保證危險廢物管理安全的規章制度、汙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尚未利用的廢物或殘渣必須最終達到國家標準的要求。

動詞 (verb的縮寫)申請程序

(1)應用

申請人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合格的,應當如實填寫《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見附表),附證明材料(見第6項)和所在地市環保局的初審意見,向省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

如果申請人是新建項目,根據環保廳批復的相關要求。[2005]841關於生產裝置試運行期間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在向省環保局申請時,除提交前款要求的證明材料外,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試生產階段開展相關危險廢物經營的申請,並附建設項目已經審批部門批準試生產的批復。

(2)接受

1、省環保局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省環保局收到符合許可要求的材料或者補正合格的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省危險廢物中心和相關市環保局對申請人的證明材料和現場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評估

省環保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要求對申請人進行評價:

1.省危險廢物中心應當組織申請人開展危險廢物綜合管理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並編制危險廢物綜合管理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報告。

2.省環保局組織專家對《危險廢物綜合管理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報告》進行評審,並形成審核意見。

(四)審批和發放許可證。

1,省環保局成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查通過技術評估的申請和評估報告的審核結論。

2、省環保局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委員會審批申請人,經公示後,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3.試生產階段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在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後10日內將相關驗收證明材料報送省危險廢物中心備案。

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中,發現有不符合原認證要求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原發證要求的,由省環保局暫扣或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4.申請人憑《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新增項目登記手續。

六、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相關材料

申請遼寧省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省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並附以下證明材料:

1.有三名以上具有環境工程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三年以上固體廢物汙染治理經驗的技術人員,並提供勞動合同、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工作經歷證明等相關材料。

2.有符合運輸部門對危險貨物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提供與申請的危險廢物特性、數量相適應的專用運輸車輛清單,並提供相應車輛的行駛證、加蓋道路危險貨物專用印章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駕駛證、押運員證。沒有自備運輸工具的,應當提供與專業運輸單位簽訂的委托運輸合同或者運輸工具租賃合同以及相關單位的資質證明。合同應包括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的汙染事故以及泄漏、拋棄和傾倒危險廢物的責任的規定。

3.有符合國家或者遼寧省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儲存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儲存設施設備。

4.有符合國家或者遼寧省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並符合國家或者遼寧省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

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種類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關於危險廢物處理和處置的實驗數據或科學論證。

6、確保危險廢物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汙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包括:廢物分析計劃、安全措施、內部監督管理措施和計劃、人員培訓計劃、意外事故應急計劃、環境監測措施等。

7.采用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的土地使用權;以其他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提供場地權屬證明;租用場地的,應提供5年以上租賃合同和場地權屬證明。

8.企業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9、項目環境評價報告(含風險評估章節)、環保批復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10,市環保局初審意見。

11,有資質單位出具的危險廢物成分分析報告。

12、產品標準及綜合利用後產品質量檢驗清單。

七、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文本及有效期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由省環保局統壹印制,有效期5年。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單位名稱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2、危險廢物管理模式和主要流程;

3.危險廢物的類別;

4、危險廢物貯存和處置設施的地址;

5.年度業務規模;

6.有效期;

7.簽發日期和證書編號。

八。變更和取消

1.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工商登記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環保局申請變更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報程序重新申請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1)改變危險廢物管理模式;

2)增加危險廢物的類別;

3)新建或改建、擴建或搬遷原有危險廢物管理設施;

4)危險廢物經營超過原批準的年經營規模20%以上。

3.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停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和場所采取汙染防治措施,並妥善處置未經處理的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自采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省環保局申請註銷,由省環保局組織省危險廢物中心現場檢查合格後註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4.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0個工作日向省環保局提出換證申請。省環保局應當自收到更換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省環保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不予延續。

1)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在對獲證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超經營範圍經營等違法現象;

2)持證人未在每年6月3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發證機關報告上壹年度的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3)受證單位違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4)獲證單位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運行不正常;

5)有效運營期內,發生重大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6)在有效運營期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和處置的技術、汙染控制和管理水平沒有明顯提高。

7)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