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治安聯防、治安誌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群防群治的社會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餐飲、保安、保潔等後勤服務的人員,不屬於輔警。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輔警的工資、獎勵、社會保障、裝備、服裝、訓練等納入本級政府預算予以保障。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的招募、使用和監督管理。
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輔警管理工作。第六條輔警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輔警執行職務造成的後果,由其公安機關承擔。第二章招錄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編制、財政部門,按照控制總量、提高質量、向基層傾斜的原則,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社會治安狀況、實有人口管理等因素,科學測算警力需求, 並按規定合理核定輔警人員定額,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公安機關備案後實施。 第八條錄用輔警應當遵循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錄用條件和程序。第九條輔警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良好;
(3)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四)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文職輔警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勤務輔警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
(五)具備正常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被招為輔警:
(壹)受刑事處罰或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司法拘留、行政拘留;
(三)因賣淫、賭博、治安管理處罰或有吸毒史的;
(四)被開除公職、兵役,或者因嚴重違紀違法被辭退、解除勞動關系的;
(五)依法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六)其他不適宜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情形。第十壹條招聘輔警應當統壹程序,通過公開招聘公告、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體能測試、面試、體檢、考察、公示等環節,擇優錄取。第十二條下列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壹)烈士遺屬和因公犧牲的軍人、人民警察、輔警遺屬;
(2)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退役士兵和救援人員;
(三)見義勇為人員;
(4)公安或法學專業畢業生;
(五)具備崗位所需專業資格和技能的人員。
前款第壹項可以單獨計劃和定向招聘。
根據工作需要,對艱苦邊遠地區、特殊崗位和急需人才可進行專項招聘。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第十三條受聘輔警應當按照招聘崗位建立勞動關系。第三章職責、權利和義務第十四條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文職輔警可以從事下列輔警工作:
(壹)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受理申請、信息收集、核對、錄入等行政事務;
(2)心理咨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軟件研發、安全監控、通信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鑒定、警犬訓練、營房建設、新媒體運維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以外的警用裝備的保管、維護、保管管理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由文職輔警協助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