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十條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辦學校應具備法人資格。
第十八條經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頒發辦學許可證。審批機關應當說明不批準正式設立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