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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務中心是政府機構嗎?去那裏工作需要考公務員嗎?

是政府機關,需要考取公務員到行政服務中心工作。

行政服務中心,原名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又稱政務服務中心。是集信息咨詢、審批收費、管理協調、投訴監督為壹體的綜合性行政服務機構。

* *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要逐步建立健全政務服務體系,充分發揮服務中心(即政府(行政)服務中心)作用。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在中心設立窗口集中辦公,改變了行政相對人需要跑多個部門到壹個中心辦事的情況,極大地方便了群眾。“化群眾為幹部”“化外為內”,真正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與延伸信息行政審批服務機構的出現密切相關的法律規則和概念主要有:

1,行政便利。行政便利是指行政機關應盡可能采取便利的方式,方便行政相對人與政府打交道,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周到的服務。我國很多法律都規定了具體的、可操作的便民措施,有的甚至直接將其定義為法律原則。

2.行政公開。行政公開是指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行為或者與公民權利義務直接相關的行政行為,應當以壹定的方式讓公民知曉,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與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告知義務相對應。

3.行政效率。法律主要通過壹些保障措施來保證行政效率。

壹是在保障行政相對人基本人權和公正行政的前提下,規定簡易行政程序,簡化行政程序。

第二,應當設置時效或期間制度,使行政行為的各個步驟都受到法定時間的限制,不得延誤。行政機關的拖延可能導致對相對人權利的默許。

再次,規定了替代制度,即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履行法定義務時,由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代為履行。

上述在我國集中行政法典中實施的法律規則和法律理念,既是國內外法學家和思想家對如何運用行政權力進行理性思考的結晶,也為我國綜合性行政服務機構的出現提供了法律保障。

這些法律規則和理念促使並要求各級政府以最恰當、最便捷、最看得見的方式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否則就違反了這些法律規則和理念。

綜合行政服務機構由於辦公地點、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的特點,體現了服務行政、陽光行政、高效行政的要求,因而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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