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員工培訓期間應得的工資。培訓的目的是考慮生產企業的長期經濟效益。同時,員工在此期間也是隸屬於企業的,他們完成企業規定的任務,只是任務的形式不同於正常的車間生產。綜上所述,工人是以腦力的另壹種形式付出自己的勞動,所以應該得到工廠支付的工資。培訓期只有壹兩天,不會區別對待。培訓期較長的,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三條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