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入職時單位給勞動者提供培訓,勞動者必須按照合同中的工作期限工作。如果沒有工作到規定年限,可能需要支付違約金。但協議中約定,勞動者違約時應承擔的培訓費用和賠償標準不得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對費用有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處理原則如下:
1.只有企業確實對員工的培訓有所貢獻,並能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才能要求員工補償培訓費用,這是前提條件。
2.壹般來說,只有員工單方面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企業才能要求員工賠償培訓費,壹般不允許要求其賠償已經投入的培訓費。除非員工因違紀等重大過錯被企業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否則企業有權要求賠償相關培訓費用。
3.職工依照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的,企業不得要求職工補償培訓費;除非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培訓費。在適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在合同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
4.關於如何賠償的具體問題,可以按照培訓勞動合同執行;未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勞動合同執行。但培訓合同和勞動合同中關於違約賠償的約定不得違反相關政策規定,否則無效。因培訓費補償發生的爭議,可以由相關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處理。
5.員工補償培訓費的具體支付方式為:有服務期約定的,按服務期等額分成,按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逐級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的,出資按照勞動合同期平均分配,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法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壹般來說,不允許在勞動合同中簽訂違約金條款。但如果當事人接受了公司的培訓,或者當事人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違反相關規定的,需要向用工單位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但違約金數額不宜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