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MLM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傳銷:
1)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並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基礎,向被發展人員計算並支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謀取非法利益;
2)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繳納費用或者通過訂閱商品等方式變相繳納費用。,從而取得加盟資格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盟,謀取非法利益;
3)組織者或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關系,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支付線上報酬,謀取非法利益。
擴展數據: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業務發展者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並支付被發展人員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繳納壹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查處傳銷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查處傳銷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查處傳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查處傳銷行為。
參考資料:
禁止傳銷-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