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安全生產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社會參與監督的原則。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加強安全管理,完善責任制度,強化保障措施,改善安全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並應當履行安全生產義務。第六條工會組織本單位職工參與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參與安全生產事故調查,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本單位糾正違法行為,消除事故隱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監控體系、責任體系和考核獎懲制度,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交通運輸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專項監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對道路交通、建築施工、特種設備、交通運輸等方面的安全生產實施專項監督管理。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推進安全文化建設,提高公眾的安全生產意識和事故防範能力。
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有義務對安全生產進行宣傳報道,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輿論監督。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先進技術、設備和工藝的推廣應用。第十壹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和參與應急處置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安全生產保障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壹)安全生產責任制;
(2)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三)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四)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職業危害預防和控制體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確定安全生產負責人,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三)組織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
(四)組織實施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五)每年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專項監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提交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安全生產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等工作;其他責任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
(壹)屬於礦山、建築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高危行業(以下簡稱高危行業),從業人員50人以上的;
(二)屬於金屬冶煉、船舶修造和拆解、電力、裝卸、運輸等重大危險行業。(以下簡稱重大危險行業)且從業人員超過100人;
(3)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300人以上。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機構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工會組織代表組成。未建立工會組織的,應當有職工代表參加。
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查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安全生產重大技術項目實施情況和安全生產各項投入,研究協調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督促落實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會議應有書面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