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業資格或者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在職人員,以及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本規定所稱繼續教育,是指補充、更新和拓展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改善知識結構,提高綜合素質,增強專業技術人員創新能力的教育。第三條繼續教育應當以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為導向,以能力建設為核心,註重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註重實效、培訓與使用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繼續教育應當建立政府、社會、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投入的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繼續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繼續教育的需要。
企事業單位按不低於職工工資總額的1繳納?5%全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其中,繼續教育經費的比例,不低於專業技術人員占本單位職工總數的比例。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資助或捐贈繼續教育。第五條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的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指導和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行業組織具體負責本行業繼續教育的規劃、實施和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繼續教育的指導和支持,提供政策、項目和信息服務,鼓勵和推動用人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繼續教育,保障繼續教育事業的可持續發展。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實施繼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根據繼續教育規劃,制定本單位的繼續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和相關經費;
(四)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在脫產或者非脫產繼續教育期間享受與在職人員同等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五)檢查和評估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第八條專業技術人員有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專業技術人員享有下列繼續教育權利:
(壹)在繼續教育期間,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與在職人員同等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提出繼續教育的意見和建議;
(三)投訴其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受到侵犯;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繼續教育義務:
(壹)遵守繼續教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服從用人單位的統壹安排,遵守學習紀律和相關制度;
(三)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四)承擔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的應由個人支付的繼續教育費用。第九條繼續教育包括公共需求和專業科目。
公共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普遍應掌握的法律法規、理論政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礎知識。專業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在專業工作中應掌握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專業知識。第十條公共科目培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組織實施,專業科目培訓主要由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組織實施。第十壹條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不應少於90學時,其中,公共需求科目壹般不少於30學時,專業科目壹般不少於60學時。
專業技術人員以下列方式參加繼續教育,計入本人繼續教育學時:
(a)參加培訓課程、研討會或進修課程;
(二)參加相關繼續教育實踐活動;
(三)參加遠程教育;
(四)參加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等活動;
(五)符合規定的其他方式。
確定繼續教育方式和學時的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