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在培訓期間也受用人單位管理,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簽訂。超過壹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支付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的雙倍工資。超過壹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的註意事項如下:
1.勞動合同未約定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協商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不壹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的最低標準。
2.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工作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更,但未依法變更勞動合同的,實際勞動報酬和工作條件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不得作為續訂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3.用人單位到期不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或者提前通知不滿30日的,可以向勞動者支付壹個月工資的賠償金,該賠償金視同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