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開展農民工和困難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對企業招聘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和困難企業在崗職工,要根據企業崗位要求和企業技術轉型升級需要,重點開展崗位培訓和技能提升培訓。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配合行業和企業主管部門,重點做好建築、制造、服務等行業在崗農民工培訓和困難企業職工培訓工作。
企業招用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並與其簽訂六個月以上勞動合同,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內,對依托其所屬培訓機構或指定培訓機構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企業,給予壹定的職業培訓補貼。企業組織培訓前,應當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培訓計劃大綱、農村勞動者花名冊(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勞動合同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培訓結束後,企業憑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人員名冊和職業培訓證書(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委托指定培訓機構實施培訓的,還應提供職業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並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由財政部門將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直接劃撥到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並將繳款復印件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困難企業組織職工在職或輪崗培訓,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做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工作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9]175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通知》執行。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實施職業培訓專項規劃的意見》(發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9]8號)。
第三,切實加強勞動預備制度的培訓。對不能繼續升學的農村初高中畢業生(即“兩代人”),鼓勵其參加6-12個月(1-2個學期)的勞動預備培訓,提高技能和就業能力。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引導技工院校擴大勞動預備制招生規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圍繞國家產業振興規劃和地方產業結構調整對後備技能人才的需求,加強針對性培養和技能培訓。根據鐘發發[2010]1號文件要求,對參加勞動預備培訓後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農村“兩青年”給予培訓費補貼,逐步實施農村新增勞動力免費勞動預備培訓。
四、積極開展短期實用技能培訓。對登記失業人員、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登記求職的高校畢業生,結合企業實際需求和勞動者就業要求,積極開展中短期(1-6個月)實用技能培訓。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充分發揮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的組織作用,依托定點培訓機構開展訂單式培訓,突出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結合農民工向城市非農產業轉移和有組織勞務輸出的需求,結合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的特點和就業需求。
第五,全面推進創業培訓。以有創業願望、具備壹定創業條件的登記失業人員、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返鄉農民工、登記求職的高校畢業生為重點,開展不少於10天的創業培訓。要結合當地產業發展和創業項目,根據不同對象的特點因材施教,增強創業培訓的實效性,並註重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稅收減免等扶持政策的銜接,努力提高創業成功率,穩定開工率。
六、提高培訓經費的使用效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職業培訓需求,加大資金投入,提高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補貼的比例,切實保障職業培訓經費需求;要完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制定方法,根據培訓專業(崗位)的培訓成本、培訓周期和培訓學時數,合理確定在崗農民工培訓、勞動預備培訓、短期實用技能培訓、創業培訓等各類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對補貼對象審核、資金撥付等關鍵環節實行公開透明的監督管理措施,確保資金安全。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配合發展改革部門,繼續加強中等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對承擔轉崗培訓任務的技工學校給予重點支持,促進培訓計劃順利實施。
七、加強對培訓機構的管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進壹步規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09〕48號),堅持社會各級各類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承擔各類培訓任務的培訓單位。要建立由專家評估、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就業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參與的培訓機構認定機制。要重點檢查申請培訓任務的各類培訓機構的設備設施、教學培訓場地、師資配備、教材選用等情況。將承擔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名稱、培訓專業(崗位)和層次、培訓期限、收費標準等情況向社會公布。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承擔培訓任務的各類機構的監督檢查,建立開課申請、過程檢查和結業審核三項制度,強化培訓全過程監管。
八、加強組織領導。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發展改革部門要高度重視專項職業培訓計劃的組織實施,建立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牽頭、相關單位狠抓管理的協調機制,將專項職業培訓計劃實施情況作為就業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各地要根據就業形勢、勞動者就業需求變化和勞動者培訓需求確定培訓人數,逐級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匯總後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九、做好基礎服務。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充分發揮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平臺作用,動員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動員技工院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培訓任務。要逐步建立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壹的信息管理系統,對定點培訓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對學員實行實名制管理,並與當地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共享相關信息。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為勞動者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技能鑒定服務,按規定落實就業困難人員和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職業技能鑒定補貼,適當減免鑒定費。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企業和勞動者的就業情況,通過多種渠道及時發布就業信息,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
十、定期報送工作進展情況。根據本通知精神,各地要盡快研究制定2010專項職業培訓計劃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確定責任人和聯系人。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於2010月底前將工作計劃和工作聯系方式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為更好地了解各地工作進展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於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能力建設廳報送2010專項職業培訓計劃實施進展情況(見附件)。
附件:2010專項職業培訓計劃實施進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NDRC)
財政部
201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