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教育培訓 - 新集集團礦井36種嚴重三違

新集集團礦井36種嚴重三違

36嚴重三違礦井

1.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造成重傷和人身事故、無傷亡事故或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2.無故發生安全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3.對抵制或舉報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4.隱瞞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非傷亡事故、重大及以上險情事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在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的直接責任者。

5.直接負責地下鬥爭,性質惡劣的人。

6.特殊工種的直接責任人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

7.安排直接負責未通過崗前培訓或學習測試的員工工作。

8.無安全措施安排施工的直接責任人。

9.因安全設施不齊全而強令員工作業的直接責任人。

10.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在現場處理而強令員工作業的直接責任人。

11.經各級管理人員、職工、安監員、瓦斯檢查員、防突員、放炮員指出後拒不整改或打罵上述人員者。

12.采、掘、修空頂工作面的直接責任人。

13.頂板離層監測預警不到位,支護設計不科學或未按設計實施。

冒頂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14.在巷道施工中擅自切斷錨桿、錨索或偷工減料的直接責任人。

15.瓦檢員、安全監督、爆破工等特種作業崗位人員,以及未進行現場交接班、脫崗或在井下其他重要崗位睡覺的人員。

16.盜竊、破壞“壹通三防”等重大安全設施的;對雷管炸藥丟失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或者藏匿、盜竊火工品的人員。

17.虛報瓦斯治理“六項指標”數據的直接責任人。

18.因瓦斯抽采不達標而強行開采的主要責任人。

19.“三違”造成瓦斯超限的直接責任人;負責安排氣體超限作業的人員。

20.未按規定安裝或人為造成“三專兩鎖”失靈的直接責任者。

21.未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條例》規定的揭煤程序進行,錯揭突出危險煤層或石門揭突出危險煤層的直接責任者。

22.嚴重非法拍攝的直接責任人。

23.瓦檢員、安全員、防突工、防火工在空班時虛報檢查數據或漏檢。

24 .無證操作絞車、皮帶、綜采(掘)等設備或維修時未停電閉鎖或擅自解除閉鎖的直接責任者。

25.協助運輸超掛車的直接責任人,不使用安全繩或者使用不合格銷的;因安全設施不完善或失效而安排運輸作業的直接責任人。

26斜巷運輸違反“行人不開車,行車無人”的規定負直接責任。

27.斜巷懸浮車不采取措施,飛車或擴大溜車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28.地下焊接無措施的直接責任人。

29 .井下拆除礦燈、運送煙草和點火物品的直接責任人。

30.負責拉車、推鉤、帶帶或帶鏈扳機的人。

31.未按停(送)電制度約定停(送)電操作或停(送)電的責任人。

32.對擅自接火、帶電檢修、拆除設備或電氣設備爆炸負有直接責任。

33.電氣設備甩掉保險或未按技術標準使用保險,液力偶合器易熔片或易熔塞被其他物品替代的直接責任者。

34.提升絞車的直接責任人和未上鎖或使用不正常的信號。

35.漏電保護和雙電源局部通風機未按規定進行試驗的直接責任人。

36.其他性質不良,造成重大影響或經濟損失,經公司認定為嚴重“三違”的直接責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