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科學預防和正確處理粉塵火災爆炸事故。2.範圍:適用於公司(廠)粉塵車間(崗位)。3.主要參考標準:《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07)、《氧化鋁鎂粉體加工防爆安全規程》(GB 17269-2003)4。職責權限:4.1公司(廠)主要負責人負責按規範要求設置粉塵作業場所。4.2.公司(廠)安全主任負責編制本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粉塵車間(廠)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4.3車間主任(班組長)負責本系統相關事故預防措施的落實和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及時處置。4.4設備管理部負責正確安裝粉塵車間設備,鋪設電氣線路等。及時檢修相關安全設施,並按照相關法規和參考規範對規定的相關檢測項目進行檢測。4.5粉塵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及時維護粉塵設施和設備,檢查本崗位的消防設備和安全標誌,確保應急通道暢通;報告潛在事故。5.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5.1粉塵車間(崗位)應與其他建築物保持安全距離。鋁鎂合金粉塵車間(崗位)應與其他車間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離,且不應設置在多層車間內。粉塵車間的門窗框應采用金屬材料,安全門應向外開啟。緊急疏散和救援通道應受到保護並保持暢通。5.2粉塵車間應配備滅火設備。鋁鎂合金粉塵車間的消防設備不應使用幹粉滅火器、水基滅火器和泡沫基滅火器。車間消防設備和安全標誌由崗位操作人員定期檢查和維護,實行定點管理;5.3粉塵車間(崗位)應采用防爆電氣設備和開關,導線敷設應采用鍍鋅管或水、氣管,滿足整體防爆要求。除塵器應滿足防靜電安全要求。除塵設施應有防爆和防爆裝置。除塵管道內不應有灰塵落下。如有異常現象,操作人員應停止操作,並及時向設備管理部門報告,以便處理。5.4粉塵工應由安全主任進行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5.5粉塵作業人員應穿棉質工作服,不得穿化纖材料的工作服。工作時戴上防塵口罩和護耳器。5.6粉塵車間(崗位)內嚴禁煙火和非生產性明火,應使用防爆功能或不產生火花的工具。確需用明火作業的,動火人員應按規定向公司(廠)安全負責人申請,取得許可並落實相關安全操作措施後,方可作業。5.7粉塵車間位於建築物頂層或除塵裝置高於廠房時,應有防雷裝置。5.8粉塵車間必須配備通風裝置,並保證其完好。5.9粉塵車間(崗位)的設施設備由設備管理部門每周進行壹次檢修。崗位工人對生產設備和設施進行日常維護。5.10作業結束後,崗位操作人員應立即收集除塵袋和管道中的粉塵,不得用壓縮空氣吹掃設施設備,不得吹掃身體和衣服上的粉塵。嚴禁用金屬工具敲打除塵設備的金屬部件。5.11收集的粉塵應冷卻後存放,不得與其他可燃物質存放在壹起。鋁鎂粉塵應存放在專門的倉庫中。6.粉塵檢測和監測6.1幹式除塵器應配備超溫報警器。6.2每月設備管理部要用法蘭連接除塵器,法蘭兩端電阻應小於0.03ω。6.3設備管理部每月測試壹次除塵器的接地電阻,接地電阻應小於100ω。6.4粉塵車間安全負責人應對車間進行日常檢查。如有異常,應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無法處理的隱患應及時向安全主管匯報。7.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處置7.1現場作業人員在發現粉塵火災爆炸事故征兆和發生粉塵火災爆炸事故後,應立即停機,切斷現場所有電源開關,通知現場及附近人員緊急撤離事故現場,並立即向公司(廠)安全負責人或上級報告。7.2安全負責人或者現場管理人員應當立即組織疏散事故現場人員,開展自救工作,並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7.2不得使用幹粉滅火器、水滅火器和二氧化碳滅火器撲救鋁鎂合金粉塵事故。8.附則8.1本制度經公司(廠)總經理批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8.2安全總監負責解釋並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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