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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妳防範常見的10陷阱。

教妳防範常見的10陷阱。

?對此,結合壹些職場案例,我們采訪了上海市職業介紹中心副主任丁奉和上海華誼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軒,以期給讀者壹些警示和建議。

?最需要防範的十大求職陷阱

?1.試用期陷阱:用新員工替換試用期已滿的員工。

?2.培訓陷阱:以招聘為名為培訓學校招生。

?3.實習陷阱:以“實習”為名使用廉價勞動力

?4.收費陷阱:招聘過程以各種借口收取各種費用。

?5.侵權陷阱:以調查的名義免費占有設計成果。

?6、廣告陷阱:招聘信息廣告,不是招人就是賣貨。

?7.名字陷阱:招聘名字很吸引人,實際工作很氣人。

?8.保險陷阱:先考保險代理人執業執照,進來就成為保險代理人。

?9.勞動力陷阱:先說招聘的“合同制”,就業後再改“勞動”。

?10,銷售陷阱:招聘“銷售人員”其實就是推銷和傳銷。

?上海職業介紹中心通過為期壹周的“我最需要防範的十大求職陷阱”調查,評選出了人們在求職中經常遇到的“10求職陷阱”,見習陷阱、培訓陷阱、實習陷阱榜上有名。

?對此,筆者選取讀者在求職中普遍遇到的三個陷阱,結合職場中的壹些案例,采訪了上海市就業中心副主任丁奉和上海華誼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軒,以期給讀者壹些警示和建議。

?[訓練陷阱警報]

?最近壹項關於培訓陷阱的調查顯示,遇到過不同程度培訓陷阱的人普遍反映,培訓市場存在以下四種陷阱:

?陷阱1:訓練效果被誇大。

?調查顯示,約有34.8%的人認為培訓效果被誇大,故意擴大培訓效果,如確保通過考試、找到工作等。結果學員去培訓的時候發現實際效果和宣傳相差甚遠。

?陷阱二:培訓老師名不副實。

?20.8%的人表示培訓老師名不副實。培訓老師很多,但是當學生趕到這些名師培訓時,卻被告知這些名師因為特殊原因不能來上課,臨時由其他老師代替。要麽就是老師的名聲很響,但是上課的內容就那麽多。

?陷阱三:培訓學校不規範。

?19.3%認為培訓學校不規範。很多機構沒有學歷就盲目開課,培訓時間反復更改,培訓師資不健全,培訓內容不系統。當學生抱怨時,他們發現培訓機構是空的。

?陷阱四:培訓證書濕了。

?有17.5%的人認為培訓證書有水分。現在各種證書魚龍混雜,很多機構為了吸引生源,故意誇大證書的含金量。

?此外,還有7.6%的人反映培訓課程設置相當混亂。遭遇培訓陷阱後,約69%的受害者會選擇找相關部門投訴,18.5%會直接找培訓機構面談,只有12.5%的受訪者會選擇忍氣吞聲。

?【專家提醒】

?聯業律師事務所劉俊傑律師

?很多培訓班的廣告承諾“名師”授課,但真正開課時,“名師”臨時更換,承諾無法兌現。如果讀者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充分維權,向主辦方索賠學費,因為主辦方在媒體上做了廣告,讀者據此報名並繳納學費,雙方之間就建立了服務合同關系。

?主辦方擅自更換講師,誇大培訓內容,違反了雙方合同。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欺詐,聽者可以要求其賠償,退還學費。

?還想提醒壹下,目前最好選擇有資質的、國家認可的教育機構舉辦的培訓班,這樣更有保障。報名前,不妨提前打個電話,或者去面授咨詢。因為通過咨詢,不僅可以了解培訓公司的培訓方式和內容,還可以考察培訓機構是否正規。通常正規的培訓公司,他們咨詢師的回答也是有專業知識的。

?如果是職業資格證書培訓,不要盲目相信資格證,因為很多企業看重的是應聘者的實際工作經驗和工作能力,證書只是錦上添花而已。不是說妳有證別人就給妳壹個位置。選擇培訓的時候壹定要做好心理準備。

?[三個工作陷阱警告]

?試探陷阱

?試用期原本是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相互了解的考察期。但卻成為很多用人單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價勞動力的明目張膽的借口。這種陷阱通常有四種形式,即單方面延長試用期、只簽試用期合同、永遠過不了試用期、試用期不交四金。

?從來沒有結束的“試用期”

?張小姐半年前通過網絡求職,應聘了壹家貿易公司的行政專員壹職。面試結束後,我被單位錄用了。簽訂合同時,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寫明,合同期限1年,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工資1.200元,轉正後2000元,還有其他福利。試用期內,單位不為張小姐繳納四金,待她正式轉正後再辦理錄用手續,同時繳納三個月試用期的四金。然而,在試用期結束時,張小姐收到了單位的辭退通知,稱張小姐的工作能力不能滿足用人單位的需要,單位招聘了更合適的人員。因為單位以張小姐沒有轉正為由,沒有辦理錄用手續,連試用期3個月的四金單位都沒有繳納。後來張小姐偶然發現公司還在招行政專員。

?【專家提醒】

?試用期解約不能太隨便。

?專家指出,“試用期陷阱”壹般發生在壹些小企業。求職者因為不太了解國家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而上當受騙。

?根據勞動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員工在試用期內享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公司有義務幫助員工繳納四金。即使老板不願意與緩刑犯簽訂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系也受法律保護。

?此外,根據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但這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意辭退求職者。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的壹切法律後果。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求職者壹定要清楚了解公司的錄用條件。

?電荷陷阱

?近年來,少數用人單位為了賺錢,利用招聘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培訓費、押金或服裝費,以獲取不當得利。

?招聘是為了錢的假象還是現實?

?鄭先生是某網絡學院計算機信息專業的本科生。畢業後,他收到了曹溪路上壹家網絡科技公司的面試通知。他的職位是網絡技術工程師。參加面試時,該公司自稱是壹家大公司的子公司,並告訴鄭先生,由於值班員工都需要很強的動手能力和很強的專業技能,所以所有新人都需要參加為期四天的培訓,考試合格後才能錄用。培訓費800元。因為鄭先生對這個崗位的技能要求有壹定的了解,再加上他是大公司的分公司,這壹點他是毫無疑問的。但培訓結束後,鄭先生被公司以條件不合格、考試不合格等理由拒之門外。當鄭先生就此事咨詢公司母公司時,才知道網絡科技公司和他們根本沒有關系,他知道自己被騙了。

?【專家提醒】

?申請時不需要付款或抵押證明。

?申請過程中不要向招聘單位支付任何形式的費用或抵押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0年頒布的《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禁止用人單位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聘用人員收取押金或抵押金;扣留被聘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以招聘人員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從事其他違法活動。從這個角度來看,用人單位在簽訂合同時要求員工同時繳納房貸和風險金,防止員工違約,是違法的。如果求職者支付了這筆費用,他就有權進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