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第七條: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業務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中國石化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石油公司)負責;負責與外國企業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合同的談判、簽署和執行;在國務院批準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地區,享有與外國企業合作進行石油勘探、開發和生產的專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