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教育工作。
獲得學校資格的證明
以學歷教育或成人繼續教育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機構,需要有場地和師資的要求,需要有教育主管部門的認證,有社會力量辦學的資質,才能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