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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退款標準

法律分析:第壹,如果由於學校的原因,學生不能完成學習計劃,學生要求退學退費,學校必須退還剩余費用。

二、開學前,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向學校申請退學、退費的,如國家各種承認學歷機構出具的正式錄取通知書或應征入伍通知書,或因重大疾病、意外傷亡、家庭特殊困難等正當理由,學校扣除5%的手續費,退還剩余費用。

第三,簽訂協議前壹定要閱讀協議內容,並建議消費者保留維權證據。協議裏有退款的約定。壹般以消費者與商家的約定為準(無效格式條款除外)。

四、在校期間因個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導致無法繼續上課的學生,不予退費。

五是學校必須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並使用有關部門統壹印制的專用票據。此賬單作為學費和退款的唯壹憑證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5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