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簡實用的民營企業人事管理系統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使我個人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統壹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員工的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第2條:適用範圍。1.公司員工的管理,除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外,均按本制度辦理。2.本制度所稱員工是指公司聘用的所有員工。3.公司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工作的,可聘用臨時工,臨時工的管理按合同或其他相應規定辦理,或參照本規定辦理。四、關於試用期和實習人員,新員工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或修改。第二章聘用第三條:本公司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需要增加人員的,應先按選人流程提出申請,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後,由人事部門統壹納入聘用計劃,辦理選人事宜。第四條:本公司選拔員工應以知識、能力、品德、體質和適合工作的條件為依據。采用考核和面試,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壹種或兩種。第五條:新員工通過考試或面試,經審核同意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期手續。員工試用期原則上為三個月,試用期滿後可正式錄用;但是成績優秀的可以適當縮短試用期時間。第六條:見習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門提交下列文件:1。畢業證、學位證原件及復印件。二、技術崗位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3.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四、兩張壹寸半身免冠照片。五、服務承諾書。6.其他必要的文件。第七條:凡符合下列條件者,不予錄用。1.剝奪政治權利沒有恢復。2.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被通緝尚未結案的。3.吸毒或有其他嚴重不良嗜好者。4.腐敗和拖欠公款都有記錄。5.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的人。六、因不良行為,受到政府行政機關處罰的。7.體檢不合格者。經總經理許可的除外。8.其他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第八條:員工從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工作的,應視情況與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工作協議》,雙方共同遵守。第九條:緩刑犯因品行不良、工作不力或無故曠工的,可隨時停止緩刑,予以辭退。第十條:員工被錄用和分配後,應立即到分配的地點工作,不得無故拖延和推諉。第三章守則第十壹條:員工應遵守公司的壹切規章制度、通知和公告。第十二條:員工應遵守以下事項:1 .忠於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敷衍了事的行為。二、不得從事與本公司相似或相關的業務,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職務。三、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工作技能,強化質量意識,圓滿完成各級領導交給的任務。4.愛護公物,不私自將公司財物帶出公司。5.工作時間不要隨意離開崗位。如果您需要離開,請在離開前征得主管人員的許可。六、員工應時刻註意保持工作場所、宿舍等公司場所的環境衛生。七、員工不得疏忽耽誤作業,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八、員工應團結協作,* * *同舟共濟,不得有吵鬧、打架、搭訕、閑談或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九、不得假借職權貪汙、受賄或以公司名義。十、員工在處理對外業務時應堅持合理、有利、克制的原則,不得從事任何有損公司聲譽的行為。十壹、各級主管應加強自身修養,帶領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和滿意度,加強員工的安全感和歸屬感。十二、按規定時間上班,不得無故遲到和早退。第十三條:公司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公司總部:上午8:00-65438+下午02: 00:下午2:00-6:00。如有調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時間為準。第十四條:所有員工應親自打卡,不得委托或代為打卡,否則雙方按曠工壹天處理。第十五條實行彈性工作制的,采取各部門負責人記錄員工工作時間(含加班時間)的考勤方式,由本人確認,部門備案。第十六條:員工遲到、早退或曠工,按以下規定處理:1。遲到早退。1.要求員工按時上下班,上班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內到達工作地點者為遲到。2.在工作時間結束前十五分鐘內下班的人早退。3.當月遲到早退的員工,每三次視為曠工(工作)半天。4、超過15分鐘後,要打卡視為曠工(工作)半天,出差或請假除外,由主管簽字或書面說明。5.無故提前下班超過十五分鐘者,視為曠工(工作)半天。出差或請假的需要主管簽字。6.上下班忘記打卡的,由部門負責人在卡片或有效工作時間考核表上簽字。2.曠工(工作)1。曠工(工作)不請假或不續假的,按曠工(工作)處理。2.凡委托他人代寫或偽造考勤記錄的,壹經查實,按曠工(工作)論處。3.員工曠工(工作),不領工資和獎金。4.連續曠工三天或壹個月累計曠工六天或壹年累計曠工十二天者,將從名單中除名,不發遣散費。第四章待遇第十七條公司按照兼顧企業的維持和發展、兼顧職工生活的穩定和逐步改善的原則,對職工實行按貢獻付酬、按職責付酬,給予合理的報酬和待遇。第十八條:員工的基本待遇包括工資、獎金和補貼。第十九條:每月工資應於次月15前支付或存入員工在內部銀行的賬戶。新員工的工資從報到之日開始計算,離職員工的工資從離職之日起停止計算,按日計算。第五章休假第二十條:根據國家規定,員工除周日休息外,還享有以下帶薪假期:元旦:1天(1月1日);春節:3天(農歷初壹、初二、初三);勞動節:1天(5月1日);國慶節:1天(10月1日)第二十壹條:普通員工連續工作滿兩年後,每年可獲得探親假壹次,休假6天,每工作滿壹年,休假延長2天,最長15天。員工探親假期間,原待遇不變。第二十二條:探親的火車硬座票和長途汽車票我可以報銷,超支部分我負責。未婚員工只能探望父母,已婚員工每年只能探望配偶壹次。第二十三條:夫妻在同壹城市工作的員工,不享受探親路費報銷,但可以享受假期。連續工齡每滿四年,可以報銷父母差旅費壹次,不要給其他探親假。第二十四條:春節放假或探親的員工,除15天假期外,不得休春節假,在公司工作的員工按國家假期安排休息。如需加班或值班,應按規定支付加班費或值班津貼。安排補休的,不支付加班工資和職務津貼。第二十五條:對於放棄休假或探親假的員工,公司將以其應休假當月的全部收入予以獎勵。第六章休假第二十六條:員工休假和休假可分為八類,其分類、審批和工資規定見本制度附表。第七章加班第二十七條:加班工資的計算:普通員工加班工作時間計入員工有效工作時間,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加班工資按原基本工資標準的100%計算。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有效工作時間按實際加班時間的兩倍計算,加班工資按原基本工資標準的200%計算。第二十八條:責任人員平時的加班工作時間,由部門經理視為有效工作時間,不包括加班費,並將計入月度獎金考核。第二十九條員工在加班時間內擅自離崗的,除有效工作時間外,其加班時間按曠工(工作)處理。第八章出差第三十條:公司根據需要安排員工出差,被派遣員工無特殊原因應服從安排。第三十壹條員工出差時,應註意人身和財產安全,遵守法律法規,根據公司規定的標準和交通工具的使用情況,合理減少出差費用。第三十二條:公司應按規定標準報銷員工出差費用和交通費。並給予壹定的生活補助,具體標準看公司意見。第三十三條出差人員返回公司後,應及時向主管過帳,並按規定報銷或核銷相關費用。第九章培訓第三十四條:為提高公職人員的業務、知識和技能,發揮其潛在的聰明才智,使公司人力資源滿足公司快速發展的需要,公司將舉辦各種教育培訓活動,指定員工不得無故缺席。如有特殊原因,按相關請假制度執行。第三十五條新員工進入公司後,必須接受公司概況和發展的培訓,以及不同層次和類型的崗前專業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於20小時,培訓合格者方可上崗。新員工的培訓由公司根據用工情況安排,在新員工進入公司的前三個月內進行。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留用。第三十六條員工轉崗前,必須接受擬轉崗崗位的崗前專業培訓,直至符合崗位要求。特殊情況下,經即將調入本部門的主管同意,可在適當時間安排培訓。第三十七條對訓練成績突出的,除給予表揚外,還可根據情況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未達到的可適當延長訓練期。第三十八條:公司所有員工的培訓都要登記在相應的《員工培訓登記卡》上,由人事部保存在員工檔案中。第三十九條:公司鼓勵員工在業余時間(不影響完成本職工作和任務)接受公司以外的教育培訓,並可根據不同情況給予全額報銷學雜費、部分報銷學雜費、教育培訓後承認學歷等支持。第十章調動第四十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隨時調動員工的崗位或工作地點,被調動的員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絕到場。第四十壹條各部門負責人在調動員工時,應充分考慮員工的性格、知識和能力,確保“人盡其才,才盡其用,與職位相稱”。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接到調動通知後,應當在壹個月內辦理交接手續,並向新的用人單位報到。第壹章XI保密第四十三條:員工持有的公司的壹切信息、資料和成果,應向上級領導公開,但不得向任何其他個人公開或透露。第四十四條:員工不得泄露商業或工作秘密,未經上級領導允許,不得發表涉及公司的意見。第四十五條:明確責任,不打聽、不猜測、不參與傳播不屬於我工作範圍的秘密。第四十六條:未經發行部門或文件管理部門許可,員工不得復印、復制相關文件。第四十七條:樹立保密意識。員工應妥善保管涉及公司秘密的書籍、資料、信息和成果。如果丟失或被盜,應立即向上級主管報告。第四十八條發現其他員工泄密或公司非員工有竊密行為和動機的,應及時制止並向上級領導報告。第十二章考核第四十九條:員工考核分為:1。試用期評估:員工的試用期(三個月)由試用期部門主管評估。期滿考核合格者,填寫《試用期人員考核表》,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裁批準後,正式錄用。2.平時考核:各部門根據總體考核標準和具體績效指標進行考核。總的考核標準和考核表由人事部和經理室擬定和修改,具體的績效指標由部門經理擬定和修改。部門經理及以上每半年考核壹次,其他人員三個月考核壹次,特殊人員的考核密度可由主管和副總經理決定。第五十條部門經理以下人員的考核結果由各部門保存,作為確定薪酬、培訓和晉升的重要依據。部門經理及以上人員的考核結果由總經理辦公室保存,作為確定部門績效、公司考核、薪酬獎勵、調動的依據。第五十壹條審查員應當嚴格保守秘密,不得營私舞弊或者拖延。第十三章獎懲第五十二條:員工的獎勵分為以下三種:1。獎勵:不超過200元的現金或紀念品,由員工直接主管書面提出,部門經理批準;2.表彰:不超過1000元的現金或紀念品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書面提出,總經理批準,並由總經理簽署表彰證書。3.特別獎: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書面提出,經總經理及相關委員會審核後,總經理批準,由人事部備案,每年公布壹次。除了頒發壹定數額的獎金,並出具公司總經理簽字的證明,員工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晉升到1-3工資。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給予獎勵:性格好,工作努力,按時完成重要或特殊事務的人。二、培訓考核,成績優異。3.用具體事實熱情服務。四、有顯著的善行,足以為公司爭光。五、在艱苦條件下工作,堪稱典範。6.舉報違反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七、發現危機管理責任,要迅速上報或妥善處理,防止損害。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給予表彰:1。提出改進銷售或管理系統的建議,並被采納和有效實施。二、遇有災難,勇於承擔責任並妥善處理。三、遇有事故或災難,不顧壹切,不避危險,從而減少損失。4.在維護員工安全和冒險執行任務中做出成績者。5.捍衛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6.有其他顯著成績的。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授予特別獎:1。兢兢業業,不斷改進工作,業績突出的。二是熱心為用戶服務,經常受到用戶的書面表揚,為公司贏得了較高的聲譽和突出的業績。3.開發新客戶,並在市場銷售中取得顯著成績。4.有其他特殊貢獻,為全公司樹立榜樣者。第五十六條:對員工的處分有五種:1。罰款:由主管或相關部門負責人書面提出,經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批準後執行。2.批評:由員工主管或相關人員書面提出,並報部門備案。3.備案:由員工經理書面提出,主管經理審核批準,報人事部實施,並下發通知,當月獎金從備案中扣除。4.降職:由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書面提出,經主管經理審核批準後,報人事部實施。五、刪除:由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書面提出,主管經理批準後實施。第五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以罰款或者通報批評:在工作時間擅自銷售非公司產品。職責要求,除了那些被認可的人。第二,工作時間,躺著休息,擅自離崗,怠慢工人。3.因個人過失發生錯誤,情節輕微的。4.擾亂工作或者集體秩序,情節輕微的。五、不服從主管人員的合理引導,情節輕微的。6.不按規定穿戴或上班者。七、無法及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務的。八、上級指示或有時限的命令,無故未能按期完成。9.在工作場所吵鬧吵鬧,妨礙他人工作,不聽勸告。10.惡意辱罵或誣陷或偽證同事,制造事端者。十壹、工作時飲酒影響自己和其他工人。十二、公司明文規定應罰款或通報批評的其他行為。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記大過:擅離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2.損壞公司財產,造成重大損失。3.疏於工作,擅自改變經營方式,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4.壹個月內被批評三次以上。5.壹個月曠工兩天。6.道德行為不符合社會規範,影響公司聲譽。6.其他重大違規行為。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降職處理:1。未經許可從事同類業務或其他兼職,或在公司外從事業務,影響公司公務的。2.壹年內記過兩次的。3.散布不利於公司的謠言或者挑撥公司與員工之間的感情,其實影響較小。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名單中除名:用暴力威脅或恐嚇同事,影響群體秩序。2.打同事或者互相打架。3.公司裏的賭徒。4.盜竊公司或同事的財產經調查屬實。5.無故損壞公司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損毀、塗改公司重要文件。6.在公司任職期間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7.壹年內被降職兩次的。8.無故曠工三天或壹個月曠工六天或壹年曠工十二天。9.煽動破壞或罷工的人。10.吸毒或有其他嚴重不良嗜好者。11.偽造或竊取公司印章。12.故意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13.貪汙、挪用公款或者收受賄賂的。14.誰利用公司的名義在外界招搖撞騙,從而損害公司的聲譽。十五、參加非法組織。16.行為不良,道德敗壞,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或在公司內部造成嚴重不良影響。17.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第十四章福利第六十壹條:緩刑考驗期內不享受意外醫療保險,生活自理。第六十二條:公司為普通員工提供意外醫療保險,費用由公司支付。第六十三條:公司可為員工(外地戶口或市內交通不便者)臨時安排住房,由員工按成本支付房租。第六十四條:公司按照有關勞動法向員工發放年終獎,年終獎的評定方法和數額由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確定。第十五章辭退第六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辭退員工:當它關閉或轉讓時。第二,生意緊張的時候。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壹個月以上。4.經營性質發生變化,需要裁減員工,又沒有合適的工作可以安置。5.當員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且無法在公司內部進行調整時。第六十六條:員工的工資和辭退順序:1。歷年平均績效考核低的。二是工作效率低。3.在公司服務時間短,工作能力差的。第六十七條:員工工資的通知日期如下:1。凡在公司工作不滿三個月(含三個月)的,隨時通知。2.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提前十天通知。3.在公司工作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提前十五天通知。四、在公司工作三年以上,提前二十五天通知。第六十八條員工辭職或者受到處分,被撤銷名譽的,不作為辭退處理。第六十九條: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員工支付遣散費:在本公司工作不滿三個月(含三個月)的,按當月實際工作天數支付。2.在本公司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不滿兩年的,發給下崗當月工資。3.在本公司連續工作兩年以上不滿五年的,發給下崗當月工資的兩倍。4.在本公司連續工作五年以上的,發給下崗當月工資的三倍。5.公司因虧損、破產或其他意外重大事故不能正常經營的,遣散費標準按臨時董事會的決定執行。第十六章辭職第七十條:員工因故不能繼續工作時,應填寫“辭職申請”,經主管報公司批準後辦理手續。並在必要時出具“離職證明”。第七十壹條:壹般員工應提前壹個月申請辭職;責任人員應根據不同職級提前2至3個月申請辭職。第七十二條:辭職手續及費用結算按公司文件及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七章生活娛樂第七十三條:公司為員工提供壹些生活用品,組織壹些娛樂活動,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第七十四條:公司鼓勵員工自行解決住房問題,並適當為新員工提供住宿,以緩解其實際困難。第七十五條:員工租用公司房屋時,應按實際價格支付租金、水電費、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第七十六條公司提供餐飲服務的,按照實際價格向員工收取餐費。第七十七條:公司反對員工生活腐化,禁止員工參加打麻將消磨意誌等活動和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的活動。第十八章安全與衛生第七十八條:本公司各部門應經常註意工作環境中的安全和衛生設施,以保障員工的健康。第七十九條:員工應遵守公司有關安全衛生的規定,保護公司和個人的安全。第十九章附則第八十條:相關辦法的制定:公司員工(1)考核辦法,(2)職務、職級晉升辦法,(3)年終獎金發放辦法,(4)榮譽辦法,(5)退休辦法,(6)退休金辦法,(7)各種津貼發放辦法另行制定。第八十壹條:本制度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公司總經理。第八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