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2005年頒布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4.1.5A條的規定。
4.1.5A高層建築、歌舞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夜總會、錄像廳、放映廳、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除外)、遊藝廳(含電子遊藝廳)、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場所(以下簡稱歌舞娛樂放映場所)應設在壹層或二、三層;宜靠外墻設置,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和末端。錄像廳和放映廳最大容量按1.0人/m2計算,其他地方按0.5人/m2計算,面積按廳建築面積計算。並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地方隔開。當必須在墻上開門時,應設置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
當必須設置在其他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4.1.5A .二層及以下不應設置1。設置在地下壹層時,地下壹層與室外入口層的高差不應大於10m;;
4.1.5A.2廳房建築面積不超過200m2;
4.1.5A.3壹個大廳和房間不應少於兩個出口。當壹個廳、室的建築面積小於50m2時,可設壹個出口;
4.1.5A.4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1.5A.5應設置防排煙設施,並應符合本規範的有關規定。
4.1.5A.6在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壁上,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通道應設置發光的疏散指示標誌。
希望對樓主有幫助!謝謝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