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是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允許收取員工費用,更不要說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限。但如果是專項培訓,也叫專業技能培訓,企業要預付培訓費,但可以和員工約定服務期限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按照雙方約定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據可查的培訓費、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勞動者因培訓而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如果是高端課程,費用由公司承擔。有的課程要幾十萬到幾十萬的報名費,學習周期還長。企業不可能讓員工學完就走,所以會簽訂相應的培訓協議,要求培訓後在公司服務多少年,否則承擔培訓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