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起草通知的背景
近年來,國家、省、市出臺了壹系列支持和規範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法規,我市民辦教育取得了健康快速發展。為進壹步規範我市民辦中小學(幼兒園)設置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實施教育行政許可的若幹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2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市教育局補充完善了《關於明確全日制民辦學校審批管理權限的意見》,制定了《關於進壹步規範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意見》。
第壹,執行國家政策。2018 18年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次修訂版頒布實施。我市民辦中小學審批政策要主動適應國家改革需要,主動與國家政策對接,保障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
二是處理省直文件廢止問題。《浙江省民辦中小學設置暫行規定》廢止後,民辦中小學行政審批遇到了壹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及時出臺民辦中小學審批規範性文件。
第三,現行審批制度有待完善。近年來,我市先後出臺了《寧波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管理暫行辦法》、《關於調整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管理制度的通知》、《關於明確全日制民辦學校審批管理權限的意見》等,,促進和引導全市民辦教育健康有序發展,但相關規定有待進壹步完善。
二。通知的適用範圍
通知所稱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是指經教育部門許可,在民政部門、編審部門或市監察部門登記註冊,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面向社會舉辦的民辦中小學(幼兒園)。
《通知》不包括民辦高等學校、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民辦職業技能和職業資格培訓機構、通過互聯網提供培訓服務的機構以及托管、嬰幼兒護理等市場服務機構的審批。
三。起草通知的原則
《通知》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全國、全省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落實國家教育方針,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為依據,積極適應民辦教育改革發展, 並規範了有關民辦中小學設立和審批的壹些基本問題,使民辦中小學審批納入法治軌道,促進民辦中小學健康有序發展。
第壹,堅持依法依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進壹步細化審批權限、依據、條件和程序。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近年來審批權限不明確、管理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等現實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確保我市民辦教育健康有序發展。
三是堅持惠民便民。按照“最多跑壹次”的要求,規範窗口受理,輔助網上申報,簡化行政審批環節和流程,助力優化營商環境。
四是堅持部門協調。借鑒上海等地的成功經驗,征求市場監管、民政、人社等相關部門意見,進壹步明確權責,共同推進民辦學校審批工作。
四、通知的核心內容
《通知》進壹步明確了加強民辦學校審批領導、明確民辦學校審批權限、把握民辦學校審批依據、嚴格民辦學校審批條件、落實民辦學校審批程序等五個方面22個重點問題。核心內容如下。
壹是加強組織領導。要求各地落實審批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本地區審批管理制度,加強監管,及時調解有關問題。要求各地將民辦學校審批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並達到上級有關要求。按照有關規定,將批準的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落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落實本級財政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
二是明確審批權限。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小學、初級中學和九年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有高中辦學權限的縣(市)在審批民辦高中、完全中學、十二年義務教育學校和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前,應報市教育局審批。其中,涉及中外合作辦學的事項,須經市教育局審核同意,報省教育廳審批。
三是明確標題要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功能區教育行政部門接受命名為“寧波”學校的審批,經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同意後,提交學校管理權財政支持和屬地管理的書面承諾,並向市教育局提出命名申請。批準後,屬地將辦理審批。市教育局壹般不再受理和審批以“寧波”命名的民辦學校。
動詞 (verb的縮寫)通知規定了審批條件。
根據教育部、省教育廳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民辦學校數量、布局、機構等情況,在舉辦者、辦學經費、校舍標準、章程、決策機構、學校名稱等方面提出了更為細化的審批條件。
1.組織者。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在中國定居,資信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中國人和中國法人資格,已正式登記滿兩年,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無不良記錄。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國國籍,在中國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學校基金。舉辦者應當有合法穩定的辦學資金來源,不得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向學生及其家長集資或者公開集資辦學。舉辦者為同壹社會組織(或個人)的,壹般允許設立1民辦學校;申請舉辦2所民辦學校的,要嚴格審查資金來源。發起人應當依法履行出資義務。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設立(正式成立)時,應當向學校專用賬戶撥付足夠的啟動資金,並有銀行資金到位證明。民辦學校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限額。批準設立時,發起人的實收資本比例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60%。正式成立時,註冊資本應全部繳清。
3.學校建築。學校應有相對獨立、固定的合格辦學場所,校舍必須符合中小學(幼兒園)建築標準,並取得消防安全和環境影響評價合格證明。
私立學校應該有自己的校舍。以租賃校舍方式辦學的學校,小學租賃期限不低於12年,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租賃期限不低於6年,並有相應的資產(資金)作為辦學保障。租賃合同應在租賃期滿前3年提前續簽。
4.公司章程。民辦學校章程應當合法合規、內容完整、表述規範。
5.決策機構。民辦學校決策機構的組成應當符合法定條件,禁止舉辦者以其公司或者集團的職權代替學校的決策機構。
6.學校名稱。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的通知》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不及物動詞《通知》規範了審批程序。
《通知》在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設立規定的同時,進壹步細化和規範了地方教育部門設立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審批程序,包括受理申請、審核評估、批準設立、審批期限、備案公告、及時發證、備案文件等。
申請舉辦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申請人應遵循以下三個程序。
首先是預查學校名稱。民辦中小學(幼兒園)設立前,舉辦者應當根據所選學校的屬性,到相應的登記機關依法申報名稱,辦理名稱登記或者核準手續。其中,非營利性學校向民政部門或編輯部申請預登記,民政部門或編輯部出具登記通知書;營利性學校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二是前置許可。1.材料提交。主辦方在市、縣行政服務中心教育局窗口(或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在線)申請辦學許可。2.櫥窗評論。經窗口初審,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並出具書面憑證。3.審查和批準。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全面審查,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地考察評估,並在承諾時限內出具書面審批意見。4.文件的送達。審批機關應當向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頒發辦學許可證;不批準正式設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送達申請人。
三是法人登記。選擇非營利性的,到民政部門(或編輯部)辦理法人登記;選擇盈利的,應當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七、寧波教育系統行政審批窗口地址和電話。
單位
窗口聯系人地址
行政審批
窗口電話
寧波市教育局
寧波市寧川路1901號行政服務中心二樓E區2039窗口
87185502
海曙區教育局
海曙區中山西路298號行政服務中心三樓18窗口
87260913
江北區教育局
江北區育才路165438號(北投大廈)5樓社會民生服務大廳5號窗口
87629553
鎮海區教育局
鎮海區駱駝街道金華南路55-57號中國社會矛盾聯合會接待教育局窗口。
86276772
北侖區教育局
北侖區齊欣街四明山路773號行政中心大樓B座社會民生綜合接待窗口
89384125
鄞州區教育局
鄞州區江蕙路567號行政服務中心三樓H1920許可聯絡窗口
88226725
奉化區教育局
奉化區林越街道大成東路277號行政服務中心二樓社會民生事務服務區窗口E12-13
88689018
余姚市教育局
余姚市譚家玲東路2號行政服務中心二樓無差別受理窗口
62733171
慈溪市教育局
慈溪市三北街777號行政服務中心二樓114窗口
63961732
寧海縣教育局
寧海縣桃源街道金水東路5號行政服務中心三樓81窗口
65131776
象山縣教育局
象山縣象山港路300號二樓38號窗口
65733534
大榭開發區社會發展保障局
大榭開發區濱海南路1165438號行政服務中心西大廳32號窗口
89283916
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社會管理局
鄞州區東錢湖鎮玉泉南路302號行政服務中心壹樓30號窗口
88366944
寧波國家高辛區教育文體局
高新區廣賢路997號1樓70號窗口
89288847
寧波杭州灣新區教育文體局
慈溪市安東鎮杭州灣新區興慈壹路296號二樓45、46號
63991731
63991861
原政策:關於進壹步規範民辦中小學(幼兒園)設置審批的通知
《寧波市現有民辦學校變更登記類型實施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