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 *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並投入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承諾該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提交所需材料,並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已經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檢查。”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許可。“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營業。消防安全檢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第三十四條“消防設施維護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從業條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第五十八條“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投入使用或者營業,或者經核查發現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經核查發現公眾聚集場所的用途、經營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責令限期改正,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吊銷相應的許可證。”第六十九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如消防設施維護、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不具備專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或者出具虛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或者依法撤銷相應資格;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有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相關責任人員實行終身市場禁入。”前款規定的機構不得出具虛假陳述。
餐館消防驗收標準
餐廳的消防要求如下:1,原建築耐火等級滿足開設餐廳的要求;2.餐廳的消防設施和裝修符合相關消防規定;3、廚房設備和防火設施符合消防要求;4、消防安全管理符合要求。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申請“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經營前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取得《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經營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申請檢驗和檢驗過程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