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加大對養蜂業發展的支持和保護。制定完善相關管理制度,進壹步加強蜂藥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規模化蜂場備案和養殖檔案制度,規範蜜蜂檢疫行為。探索在養蜂主產區建立成熟蜂蜜生產補貼和政策性保險政策,提高養殖積極性,降低養殖風險。推動出臺蜜源植物保護利用政策,探索有償授粉機制,協調有關部門支持造林和退耕還林還草工程中蜜源植物的種植。(二)保護養蜂人的合法權益。逐步推進蜂產品優質優價,完善企業與農戶的利益聯結機制。在蜜蜂集中的地區,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解決治安、收費、蜂產品銷售、蜜蜂農藥中毒、人體安全等問題,保護蜂農的人身權利和經濟利益。鼓勵和支持農民在糧食、果樹、蔬菜等作物的蜜流期,采用綠色防控技術,噴灑對蜜蜂低毒的農藥。加快推行農藥噴灑事先告知制度,探索建立農民和養蜂人之間的信息溝通渠道和機制。積極支持建立養蜂產業風險救助基金制度,不斷增強養蜂人抵禦風險和災害的能力。(3)加快科研開發和應用步伐。建立產學研緊密結合的技術支撐體系,加快養蜂和蜜蜂授粉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加大對養蜂新機器、新蜂藥、新技術、新產品研發的支持力度,加強養蜂生產加工企業與科研機構的聯系,切實做好養蜂人科技培訓工作,通過舉辦現場會、培訓班等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多層次培訓養蜂人,提高養蜂管理技術水平。
法律依據:養蜂管理辦法
第三條農業部負責全國養蜂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養蜂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蜂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級養蜂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養蜂業的發展,推進養蜂的規模化、機械化、標準化和集約化,推廣蜜蜂授粉技術,發揮養蜂在促進農業增產提質、保護生態和增加農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條養蜂人可以依法自願成立行業協會和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為其成員提供信息、技術、營銷和培訓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各級養蜂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蜂行業組織和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支持、指導和服務,提高養蜂的組織化和產業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