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2007年初,上海的孫女士接到壹個自稱是某電視臺工作人員的電話。對方說,她8歲的兒子梁肖已經進入某頻道拍攝微電影的選拔程序,讓她帶孩子去面試。接著,孫女士收到了壹條短信,上面有面試的時間和地點。孫女士發現面試地點在電視臺內部,就放心地帶著孩子去面試了。
采訪當天,孫女士看到很多印有“電視網絡情景劇拍攝”的海報,以及其他小朋友拍攝微電影的圖片和視頻。面試老師的名片上還印著“欄目組藝術總監兼編導”的字樣,讓她感覺“很正規”。幾天後,她被告知梁肖已經進入復試。
復試結束後,欄目組表揚孩子表現優秀,可以進入劇組拍攝,但還需要專業老師指導才能正式拍攝。協議中,對方承諾“壹年內拍出100%,播出100%,違約時無條件全額退還100%”。孫女士爽快地與傳媒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和贊助協議,並支付培訓費、包裝推廣費等15000余元。
整個暑假,孫女士陪在很多地方進行訓練和拍攝,住宿和路費由她自理。在拍攝現場,她還遇到了其他也帶著孩子來拍攝微電影的家長。這些孩子從三四歲到七八歲不等。“他們說根據角色不同,支付的推廣費或贊助費也不同,從8000元到1000元不等。”在此期間,梁肖參與拍攝了三部“電影”。
然而,直到2065438+2008年4月協議到期,梁肖參演的“電影”仍未播出。孫女士多次詢問影片播出流程,傳媒公司以檔期滿等各種理由搪塞,拒絕退費。最終,傳媒公司告訴孫女士,參演的壹部電影無法播出,原因是第三方在制作過程中丟失了母片。
這時,父母已經“不太平”了。其他家長也反映,孩子參演的電影因為種種原因沒有播出。其中有幾個已經不在電視上“播”了,但是傳媒公司給了壹個網絡視頻鏈接,已經超過約定時間了。
在孫女士壹案中,壹審法院判決傳媒公司的行為構成違約,應全額退款。傳媒公司表示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中,傳媒公司辯稱,首先,母片的損失是第三方的責任,屬於不可抗力,不能要求退款;第二,合同中的“100%播出”沒有明確必須在什麽平臺播出;第三,贊助費屬於家長對拍戲的無償贈與,不應退還。
二審法院認為,傳媒公司與孫女士等人簽訂的合作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由於案件以外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不屬於不可抗力;播出時間已超過協議有效期,仍構成違約。鑒於傳媒公司未履行“有效期內被拍攝100%,播出100%,違約時無條件全額退還100%”的承諾,法院支持孫女士“全額退款”的訴訟請求。此外,法院認為,《贊助協議》和《合作協議》是壹個整體,孫女士等人支付的贊助費是有條件的,不是單純的贈與。因為傳媒公司的行為,附加條件沒有達到,贊助費也應該退還。
此前有媒體披露,有不法分子以“童星經紀公司”的名義在網上聯系未成年人,要求其上傳不雅照片。多段視頻顯示,昵稱為“童裝設計公司”或“央視少兒頻道童星選拔員”的聊天對象,通常會以“調查童星和童模的體型狀況”為由,在對話框中打字,要求這些女生壹步步脫掉外衣和內衣,露出私處。很多有“童星夢”的未成年人被騙,維權無門。
壹位長期從事演藝經紀工作的人士表示,目前國內還沒有專門的童星培訓公司。“童星公司很少,只是中介,負責簡單的培訓,聯系劇組,但這種培訓肯定不是大規模的,長期的,也不會在百度貼吧裏搜羅好苗子。大部分都是和專門的培訓機構合作尋找人選。”
其中壹個關鍵問題是,童星公司只是壹個中介,不具備教育培訓機構的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