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我國《勞動合同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培訓的具體定義,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開展專業技術培訓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從妳說的來看,這次出國屬於專業技術培訓。這壹點毋庸置疑,因為有培訓時間和培訓項目,符合培訓內容的要求。
第二,
貴公司與您簽訂了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為壹年。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這是可以的,而且根據規定,在服務期內違約的,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是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當分攤的培訓費用。也就是說妳已經同意今年的違約金是3萬。如果違約半年壹個月,要支付的違約金明顯不同,其說法不合理,不合法。
在這裏,我想提醒妳,在妳培訓期間,要註意培訓費。最好自己保留相關證據,即使以後出現糾紛,也可以憑證據維權。我不知道妳公司這個月給了妳多少培訓費,所以不能幫妳確定3萬元的約定違約金是否合法,但是不用擔心,妳可以要求公司在協議中註明培訓期間的培訓費,這樣以後即使他找妳要3萬,也只是他想要的。違反法律的協議是無效的,但關鍵是妳要掌握培訓費的數額,比如留壹些發票,但最好的辦法還是。
第三,
公司告訴妳,如果在協議期內發現妳偷懶,辭退妳,讓妳賠償3萬元,這是不合理的。雖然《勞動合同法》中有競業限制的規定,但是競業限制的約定必須註明競業限制的區域、範圍和期限,而不僅僅是公司壹句話。比如妳現在在上海,在協議期內,妳想跳槽到上海另壹家和妳公司差不多的公司,那麽妳違約了。但是如果妳跳槽到另壹個城市或者其他行業,公司肯定不會支持妳支付賠償金。而且最重要的是,這是公司主動為妳解除勞動合同,這種解除方式根本不符合接觸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所以這只是公司的壹個霸王條款。
妳明白嗎?有什麽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