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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對船員考證有什麽要求,具體內容是什麽?

STCW公約,即《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

規定了發動機工作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規定了主推進動力裝置在3 000 kW及以上和750 kW~3 000 kW之間船舶的輪機長和大管輪發證的法定最低要求和最低知識要求,規定了在傳統有人機艙值班或定期分配到無人機艙值班的輪機員發證的法定最低要求。規定了保證工程師不斷精通業務和掌握最新知識的法定最低要求;規定了組成機艙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員的法定最低要求

規定了油輪、化學品船和液化氣船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培訓和資格的法定最低要求。

公約標準缺乏精確性,對海員沒有全面的強制性適任標準,對有效履行職責的能力進行考核,特別是“使主管機關滿意”的模糊措辭,給主管機關履行職責留下了太多的靈活性和隨意性,導致各國對公約標準的解釋和適用不壹。

在1995的修正案中,首次引入了替代認證機制。《公約》附件第七章和規則A-VII規定了替代認證原則,即各類持證船員的能力應概括為七項職能。證書的責任層次分為管理、運行和支持三個層次,也稱為功能認證法。這種方法允許持有某壹職能責任證書的人在具有壹定的相關服務資格並完成額外的教育和培訓後,通過考試申請另壹證書。

詳見《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