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大部分農民工文化程度較低,很多在外打拼的農民工可能會遇到工資被拖欠的情況。為了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中國今年制定了《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條例》。如何解讀《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管,構建拖欠工資三級治理格局。其中,市場主體的責任是核心和前提。只有明確市場主體的範圍,有哪些義務和責任,才能真正落實《條例》的規定,確保農民工工資能夠按時足額發放。《規定》明確了五類市場主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具體為用人單位、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和個人,五類主體各有其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其中,工程建設領域的分包商屬於雇主的範圍,但基於工程建設的特點,他們具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1.分包商在法律上有義務保證農民工的工資支付。1.他們直接負責所招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發放。2.依法與被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在項目完成並結清全部工資後至少保存3年。未與總承包方或分包方簽訂勞動合同並進行實名用工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工程現場施工。3.配合施工總承包商監督管理其勞動用工和工資分配。4.總包發放工資的,應按月對農民工工作量進行考核,並編制工資發放表,由農民工本人簽字後,連同當月工程進度壹並提交總包。二、分包商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法律責任(除了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外,還需要承擔分包商的特殊法律責任)1。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施工單位承接新的工程項目,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2.分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654.38+0)未按月對農民工工作量進行考核,編制工資發放表並由農民工本人簽字的;(2)不配合總包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法律規定:《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農民工勞動用工實行實名制管理,約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用書面形式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招用農民工。
法律客觀性:
為規範各項目部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建築領域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1.為保證這項工作的實施,對農民工按工種進行登記,全面掌握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杜絕工資管理中的作弊行為;2.在施工作業區醒目位置公布舉報電話0552-4095911;3.千方百計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4.公司每月組織計劃、工程、財務等部門,直接對項目部完成的工程量進行準確的工作檢查和計價,現場監督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然後對農民工進行現場調查,監督解決拖欠問題;5.在與勞務公司簽訂用工協議時,應明確監督公司與農民工之間的勞動合同、工資標準、分配、社會保險等權益保障;6.項目部支付給農民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對工資支付標準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支付。7.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支付。八個。項目部每月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約定的工資結算期在壹個月以上的,應當每月預付工資,預付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余額在工資結算期屆滿時壹次性結清並足額支付。9.項目部應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將農民工工資撥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委托銀行支付工資的,應當與銀行簽訂工資支付協議,受委托銀行應當按時將農民工工資劃入其個人賬戶,農民工持卡或者存折支取工資。10.項目部支付農民工工資時,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工資支付表應載明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名稱、支付明細項目及金額、扣除項目及金額等事項,辦理工資支付簽字手續,工資支付記錄保存兩年以上。11.項目部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不能按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向農民工說明情況,同時經與工會或者農民工代表協商,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超過30日未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視為無故拖欠工資。12.項目部應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資發放情況和每次工資結算情況,公示投訴舉報部門和電話。十三歲。項目部依法與農民工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五日內壹次性支付農民工工資及相關費用。工資支付至勞動關系終止之日。十四、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項目部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的3%單獨存入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工期超過1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預算的3%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專項用於墊付本項目拖欠農民工的工資。工資保障金計入工程總造價,從應付工程款中列支。十五、實行農民工工資監督員制度。公司委派或農民工民主選舉1-2工資監督員,負責向公司反饋工資發放情況,並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十六歲。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司舉報下列情況:(1)不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二)未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三)工資支付標準不明確時,項目部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四)項目部未按標準按期墊付農民工工資的;(五)項目部未按期與農民工結算並足額支付剩余工資的;(六)其他影響農民工工資支付的。17.建設單位未按期完成支付或者發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限期整改,並對相關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十八。本條例自2006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