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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產品R&D費用扣除比例降低多少?

法律主觀性:

10月2016 1日起實施的R&D費用加計扣除新規定,按規定在2016結算繳納。匯算清繳啟動前夕,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通知,明確R&D費用加計扣除實施範圍,要求各級稅務機關開展多維度、多渠道宣傳,優化納稅服務,確保企業應享R&D費用加計扣除。今年,在結算期間申報R&D費用加扣除與往年有所不同。企業需要註意政策執行的口徑,掌握操作的要點,才能最大限度地享受優惠,規避風險。重大利好:明確多項執行標準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進壹步落實企業R&D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通稅函[2016]685號),要求“2017 1至5月31實際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總稅函[2016]685號文件對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R&D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具有重要的政策導向意義,明確了加計扣除政策的實施範圍,有利於企業R&D活動的開展。685號文件[2016]這壹政策性重大利好稅函,在政策執行方向上明顯有利於企業,尤其是突出了稅務機關的服務功能,提出“從即日起至整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官方網站、微信、微博、APP等手段,開展多維度、多渠道的宣傳,提醒納稅人及時申報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通過納稅人學校等方式開展面對面精準輔導,擴大宣傳輔導覆蓋面,方便企業及時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要充分發揮123 66納稅服務熱線的作用,統壹政策口徑,規範政策解答,及時為企業答疑解惑”,“企業申報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 但賬證不健全、資料不全或適用的優惠政策不準確,實際上稅務機關作為稅務機關,不僅要依法征稅,還要做好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咨詢工作。 《稅收征管法》第七條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稅收知識,免費為納稅人提供稅收咨詢服務”。總稅函[2016]685號文件突出政府服務職能,彰顯依法治稅理念。前期涉稅問題不影響總抵稅函[2016]685號明確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在實施抵稅優惠政策時,應以2016年度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核定為基準,原則上不核定以前年度相關情況。企業以前年度有或發現涉稅問題的,按有關規定另行處理,不影響企業享受2016優惠政策。“企業面臨的涉稅問題,應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等相關規定處理。主要法律責任包括:(1)補稅,繳納滯納金;(二)涉嫌偷稅的,依照稅收征管法和刑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再次強調“三年”追溯享受期的財稅[2015] 119號文件明確規定,“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R&D費用扣除條件,在2016 1後未及時享受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並履行備案手續。總稅函[2016]685號文件再次強調“企業未及時申報享受2016年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在以後三年內追溯享受”。總稅函[2016]685號文件和財稅[2019]119號文件沒有明確“不及時”的具體認定標準。實際原因可能比較復雜,包括稅務和企業雙方的主客觀原因、相關第三方以及外部客觀原因。如何定義,在後續的實踐中。即使適用範圍寬松,但從企業財務和現金管理的角度來看,盡早享受稅收優惠更有利,主要表現在:(1)減少資金占用,節省現金流壓力;(2)防範稅企之間潛在的糾紛以及隨之而來的涉稅法律風險。稅務機關要在10天內“解決”企業對稅收的需求。685號文件[2016]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反映的相關問題和投訴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解決”。良好的稅收征管關系和對企業稅法的高度遵從,既來自完善的稅法和規範的執法,也來自稅務企業之間積極有效的互動。《稅收征管法》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納稅手續有關的信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總稅函[2016]685號文件對上述納稅人權利如何落實給出了更具體的對策,要求在10天內解決。當然,什麽是“解”,如何界定標準,在後續的執行中會成為潛在的爭議。企業應提高享受稅收優惠的合規性。總稅函[2016]685號文件多次強調,要“落實”R&D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加強監督檢查,加大落實力度”。需要註意的是,總稅函[2016]685號文件並未對R&D費用加計扣除的實體和程序作出新的規定,但應嚴格按照財稅[2015]119號文件執行。財稅[2015] 119號文件雖然減少了審核程序,擴大了費用開支範圍,但也規定了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該優惠政策的優惠管理,明確年度核定面積不得低於20%。因此,企業應通過加強R&D項目管理、合理準確歸集R&D費用、設立R&D費用輔助賬戶,增強風險防範意識,提高危機化解能力。創新型企業:掌握四個實用點與2008年發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65438號+016)、財稅[2015]65438號相比,相關創新型企業應註意以下實際建議,以享受政策便利,降低涉稅風險。了解申請程序,做好充分的備案準備,並保留資料備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十三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要求企業提供政府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根據這壹規定,企業申報R&D費用加計扣除需要提交科委進行鑒定;科委通過後,企業應將資料報送主管稅務局審核;如果批準了,允許抵扣,就是科委的鑒定是前提,是必經的程序。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優惠的R&D項目有異議的,可以向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當及時回復意見。根據這壹規定,科委的鑒定不再是前置環節,企業將直接向稅務機關提交申請材料。稅務機關如有異議,可交由市科技部門出具鑒定意見。建議:根據財稅[2015] 119號文件,申報加計扣除不需要科委鑒定,減少了審核程序,對企業來說是壹大利好,但也導致很多企業對項目能否加計扣除感到困惑。因此,企業應規範R&D項目的管理,通過建立完善的立項、預算、審批、決算,對R&D項目進行全過程管理。準備完善的記錄,保存參考資料。R&D費用的增減實行備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和事項處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76號),企業需要準備的資料整理如下(見圖表)。合理歸集人員人工費,編制R&D人員工時分配表財稅[2015] 119號文件取消了人員人工費“在崗”的要求,外部R&D人員的人工費也可以加計扣除,滿足了企業對R&D靈活性的要求。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97號)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明確,企業應當不遲於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和R&D項目文件 以及留存備查的資料,包括“從事R&D活動的人員和用於R&D的人員”費用分攤的說明可以更準確地解釋企業R&D費用中人員勞務費用的產生過程,在適應企業研發多樣性的基礎上便於稅務機關的後續管理建議:1。 改善R&D人員的管理。企業可根據規模設立專門的R&D部門,或確定R&D項目組成員,並保留相關審批文件備查。2.準備R&D人員工作時間分配表。(1)科技人員同時參加多個項目R&D的,應當根據參加每個項目的工作時間編制工時分配表,並根據參加項目的實際工作時間合理分配R&D人員的工資待遇,保存工時分配表備查。(2)如果科技人員不是專門在R&D工作,還承擔生產或其他工作,或者壹個項目的R&D周期短,則應編制工時分配表,按科技人員每月實際從事R&D的時間按月匯總,合理歸集這部分人員的人工費。嚴格區分生產和R&D,準備R&D申請單、審批表等輔助會計憑證。財稅[2015] 119擴大了無形資產直接投資、折舊費用和攤銷費用的範圍,取消了“特殊”限制。但同時規定,企業應當分別核算R&D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不得增減不明的費用。在實踐中,如果“直接投資和折舊”的費用過高,特別是在材料成本總額和折舊總額的比例過高時,稅務機關會要求企業出具說明。建議:企業在日常經營管理中應嚴格區分生產和R&D,並編制輔助核算的請購單和審批表。任意分配R&D費用是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如折舊費用和長期待攤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直接投資、人員和勞務等。如果企業只是簡單的核定壹定比例作為分配比例,而沒有相應的依據作為支撐,是很難通過檢查的,而審批表的設置可以更好的說明分配比例的設置,為R&D費用的再分配提供有力的數據支持。財稅[2015]119號文件從要求企業“專項賬戶管理研發費用”改為“按R&D項目享受加計扣除的R&D費用設立輔助賬戶”,減輕了企業的會計負擔,但對於沒有建立R&D費用輔助賬戶的企業來說,是壹個很大的挑戰。建議:建立R&D費用輔助賬戶。財稅[2015]119號文件附件載有輔助賬樣表,供企業參考,企業應建立R&D費用輔助賬備查。具體流程包括:設置符合企業自身R&D需求的科目和完整的憑證體系→收集原始資料(包括R&D費用明細賬目、與R&D活動相關的有效憑證等。)→按項目和年度建立R&D費用輔助賬→將有效憑證與輔助賬進行對比核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 *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企業按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下列無形資產不得扣除攤銷費用:(1)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扣除自行開發費用的無形資產;(2)自創商譽;(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4)其他不能從攤銷費用中扣除的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