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培訓期間,學徒有權獲得行政當局和企業支付的培訓津貼。關於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風險的強制保險制度也適用於學徒。此外,根據澳門政府有關勞資關系壹般制度的規定,學徒有權享受每周休息、年假和公共假期。
在中國臺灣省,過去人們對“學徒制”的評價不高,“學徒制”似乎象征著貧窮落後。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逐漸認識到學徒培訓制度的目的是促進年輕勞動力的形成和培訓,這是壹種人力資源規劃,對社會勞動力的未來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基於此,臺灣省勞動基準法正式將學徒工命名為“技生”。對於技校生的身份,臺灣省學者認為,雖然“技校生”在理論上側重於培養和訓練,但另壹方面,這些技校生實際上是在工廠工作的工人,從實際工人的角度來看,應該有其相當的勞動地位[6]。根據臺灣省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不得以「技術生」方式招募15歲以下人員,但中學畢業者除外。用人單位招收技工學生,必須與其簽訂書面培訓合同,明確培訓項目、培訓期限、住宿負擔、生活補貼、相關教學、勞動保險、結業證書、合同生效和終止的條件以及其他涉及雙方權利義務的事項,由雙方共同約定,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用人單位不得向“技工學生”收取相關培訓費用。培訓期滿後,用人單位可以留下來,享受與同崗位勞動者同等的待遇。“技工生”人數不超過工人人數的1/4,工人人數不足4人的按4人計。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工時、休息、休假、童工、女工、災害賠償及其它勞工保險之相關規定,準用於「技術生」。此外,還專門制定了《技術培訓法》進行進壹步規範。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澳門和臺灣地區實行的學徒制培訓制度,與中國大陸上世紀80年代針對適齡青年的學徒制培訓方式非常相似。不同的是,兩地企業雖然為適齡青年提供職業培訓機會,但學徒並不與企業建立正式勞動關系,只有經過雙方同意培訓後,學徒才能作為企業正式員工留用。德國、法國采用學徒培訓中心或職業學校對適齡青少年進行學校教育和企業實踐相結合的培養模式,與我國目前舉辦職業學校或培訓機構培養技術工人的模式非常接近。不同的是,在企業實習的青年職工的權益保護,比照適用勞動法的有關規定。這些國家和地區壹致的是,無論是以“學徒”還是“實習”的名義,政府相關部門都高度重視並嚴格監管企業對適齡青少年的職業培訓。德國政府和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甚至不惜以財政補貼的方式促進年輕勞動力參與職業培訓。在適用法律的調整上,將參加企業實習的青少年視為具有特殊身份的勞動者,納入勞動法進行調整。雖然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規定學徒訓練合同不產生從屬勞動關系,也不能作為從屬勞動關系的基礎,但適用的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仍適用於參加訓練活動的青年工人。
三。關於完善我國職業培訓法律制度的建議(壹)明確實習學生的法律地位鑒於我國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並且規定壹年級職校生不能去企業實習,在實習單位參加實習活動的職校生基本符合我國《勞動法》規定的16周歲的年齡限制,雖然其地位與企業普通勞動者不同。實習活動也不同於傳統勞動法中所謂的“勞動”,但仍應借鑒國外職業培訓法的規定,將實習職校生視為特殊勞動者,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應有的相關權利。
(二)將實習生遭受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納入工傷保險。由於實習生實際上處於實習單位的控制和管理之下,實習單位作為勞動條件提供者、實習活動的安排指揮者和某種程度上勞動成果的獲得者,應當為實習生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並對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受到的人身損害承擔相應的用人單位責任。
為避免加重實習單位的經濟負擔,可參照原勞動部1996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61條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工傷事故的,可參照本辦法相關待遇標準,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給予壹次性待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向相關學校和企業收取保險費。”或者通過修改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將實習生納入適用範圍。例如,德國的事故保險法規定,所有雇員、公職人員或學徒都有權享受工傷事故保險福利[7]。法國的《勞動法》也做出了類似的規定,值得借鑒。
(三)合理確定實習單位應當向實習生支付的勞動報酬。美國《公平勞動標準法》允許企業向包括實習生在內的五類人員支付低於最低工資的勞動報酬。實習生的工資水平定為當前最低工資的75%,即每小時3.86美元[8]。此外,在美國,最低工資豁免制度也適用於年滿16歲、參加學徒培訓計劃並受雇於技術行業的學徒,但合格的學徒必須能夠獲得不低於《公平勞動標準法》規定的普通最低工資標準的入職工資。受雇於零售或服務商業機構、農業部門或需要更高專業知識的機構的全日制學生,可獲得不低於現行最低工資的85%。根據法國勞動法,學徒可以拿到工資,工資的多少根據各行業最低工資的百分比和領工資者的年齡而有所不同,由法令確定,每年壹次。在確定學徒的工資之前,我們必須聽取國家就業、社會發展和職業培訓委員會的意見。江蘇省無錫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企業應當給予實習生適當的生活補貼,標準不低於當地小時最低工資的50%,由企業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實習生[9]。
(4)防止職業學校過度利用學生實習造成對企業在崗職工的不當替代。在美國,雇傭實習生時,雇主必須向勞動主管部門申請特殊許可,每65,438+0名實習生,雇主必須專門申請特殊許可。壹般情況下,只有當這種雇傭不會取代普通員工,即“不會有減少全職就業機會的潛力”,且實習生人數只占員工總數的壹小部分時,才會批準使用實習生的特別許可[10]。2005年,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制定了《關於規範用人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意見》,規定實習單位接收實習生總數不超過本單位職工總數的5%,同壹批實習生的實習期壹般不超過6個月,應予肯定。
(五)加強對學生實習企業的監督管理。職業學校接受學生實習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實習學生所在學校的資格證書、實習協議、學生花名冊等材料復印件報送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經審查備案後,方可在企業開展實習活動。勞動行政部門不僅要審查實習生所在學校的資質、實習生的年齡和實習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還要審查實習企業的資質和使用實習生的必要性。
用人單位違反實習協議,侵害實習生合法權益的,應當剝奪其使用實習生的資格。
(六)學生在企業實習應與其在學校的專業技能和教育內容相壹致或相近。實習單位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關於未成年人禁止從事的有害勞動範圍的規定,關於患有某種疾病或者有某種生理缺陷的未成年人限制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以及上崗前應當進行健康檢查的規定,應當適用於在企業實習的學生。對在有毒有害環境中工作的實習生,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和營養補助,加強實習生上崗前安全防護知識和崗位操作規程的培訓和學習,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人員傷亡。
(七)合理安排實習生工作時間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實習生工作時間,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並應當給予實習生在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休息休假的權利。如無必要,不得安排實習學生從事夜間實習或加班。此外,實習生在企業實習的時間也要有限制,比如規定學生在企業實習時間壹般不超過壹個學期。
參考
[1]教育部、財政部、保監會。關於在中等職業學校實施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通知[Z]。交質成[2009]第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