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預防、挖溝泄洪、河道導流、河床鋪砌、河道露頭裂縫封堵、廢棄鉆孔。地下水防治、探水、煤柱設計、水閘和水閘墻。排水降壓、堵水防滲、礦井排水。
煤礦企業必須定期收集、調查、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老窯的情況,並在地上、地下工程控制圖上標註其井田位置、開采年限和積水情況。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要建立主要含水層的地下水動態觀測系統,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預測分析水害,制定相應的探、探、防、堵、截、排等綜合防治措施。
礦井水控制
當礦井被斷層分割時,斷層兩側必須留有防水煤柱,在相互連通的礦井中,連接處必須修築足夠強度的防水墻。防水煤柱的尺寸應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性質、開采方法和巖層移動規律,在礦井設計中加以規定。
在探水區或積水區附近開挖前,或在水淹巷道積水排出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並采取防止瓦斯等有害氣體的安全措施。探水鉆孔布置的推進距離應根據水頭高度、煤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