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校長:中國國籍,大專以上學歷,70周歲以上,無犯罪記錄,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無犯罪記錄,學歷證明,校長信息表,當地單位蓋章,人事單位蓋章,外地當地教育局蓋章。
3.教學管理人員至少3名:大專以上學歷,3年工作經驗(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明、3年以上工作經驗證明、勞動合同)。
4.財務人員:具有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明、三年以上工作經歷證明、勞動合同)。
5.教師:專任教師不少於3人,具有教師資格證,語文、數學等與繼續教育教師相關的學科,並配備相應的教師資格證,專任教師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實行校長負責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完善校長資格標準體系和校長證書制度,加強校長培訓,建設培訓信息資源庫和培訓質量監測評估系統,提高校長依法辦學、民主辦學、科學管理和組織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