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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駐紀檢組工作規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紀檢監察機關派出機構的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派駐機構工作要堅持以習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自我革命,敢於鬥爭,堅持實事求是,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堅定不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建立健全派駐監督體制機制,增強派駐機構的權威性和派駐性。

第三條在黨中央集中統壹領導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向中央壹級黨和國家機關及其他組織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向本級黨和國家機關及其他組織派駐紀檢監察機構。派駐機構是派出機構的組成部分,與派駐單位的關系是監督與被監督。

派駐機構要加強政治監督,把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穿於工作過程的各個環節,推動派駐單位切實做到“兩個維護”,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

第四條認可機構應遵循以下原則開展工作:

(壹)堅持黨中央集中統壹領導,強化組織自上而下的監督職能;

(二)堅持民主集中制,重要問題集體研究決定;

(3)堅持善於監督,完善常態化監督機制;

(四)堅持職責定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

(五)堅持監督統籌協調,推動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落實;

(六)堅持監督與被監督相統壹,自覺接受各方面的監督。

第五條派駐機構要繼續深化職能、方式和作風建設,聚焦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強化監督職責,突出工作重點,創新履職方式,有效運用“四種形態”,增強派駐監督全覆蓋實效,推動派駐監督工作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監察委員會)向中央壹級黨和國家機關以及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派駐紀檢組和督導組。地方各級紀委監委向本級黨和國家機關及所轄國有金融企業派出紀檢監察組。

國家監察委員會、中央紀委、地方各級紀委監委按規定向國有企業、高等院校等單位派駐紀檢監察組;或者依法派駐監察組織,派駐監察專員並設立監察專員辦公室,與本單位黨的紀律檢查機構共同工作。

對系統規模大、直屬單位多、監督對象多的單位,可單獨派駐紀檢監察組;業務關聯度高或者需要協調力量實施監督的相關單位,可以派駐紀檢監察組。

第七條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擔任派駐單位黨組(黨委)成員,履行專項監督職責,不分管派駐單位工作。

派駐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交流崗位、輪崗。

第八條註冊機構的領導機構是組委會。組委會由註冊機構的主任和副主任組成。組委會會議將研究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工作部署、派出機關工作安排,研究討論管轄範圍內紀檢監察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和事項,按照權限討論或決定黨紀政紀處分等事項。

派駐機構應當完善組委會會議、組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等會議制度,完善決策機制。

第九條派駐機構應當按照信訪、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案件審理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內設機構或者明確分工。

第三章領導體制?

第十條各級黨委應當加強對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的領導,完善機構設置、幹部管理和工作保障機制,聽取紀委監委關於派駐監督工作的匯報,推動派駐機構履行職責。

第十壹條常駐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派駐機構的工作,積極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和問題,根據派駐機構的需要提供相關材料,為派駐機構開展工作創造條件和提供保障。

第十二條派駐機構受派出機構的直接領導和統壹管理,對派出機構負責並受其監督。

各級紀委常委會應定期聽取派駐監督工作匯報。分管派出機構的領導應定期召開派出機構負責人會議,經常與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研究工作。

第十三條派出機構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派出機構的指導、聯系、服務和保障。

監督檢查部協助分管領導聯系派駐機構的日常工作:

(壹)指導和督促派駐機構履行職責;

(二)檢查派駐機構報告的問題和事項;

(三)督辦派出機關交辦的重要案件和事項;

(四)辦理支持和協調派駐機構的重要事項;

(5)向派駐機構通報壹般性問題及談話提醒、批評教育、檢查責令、誡勉談話等情況。派駐單位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以及由派駐單位上級黨委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聯系開展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派出機構相關部門應當與派出機構共同開展以下監管工作:

(壹)開展專項巡視,推動駐在單位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

(二)研究派駐單位的政治生態,開展有針對性的監督;

(三)開展專項調查研究,發現和分析利用職權、資源設置公權力尋租、離職後從事非法用工等行業性、系統性廉政風險,向駐在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或督促開展專項治理;

(四)支持和配合派出機構的同級黨委巡視機構開展工作,督促整改;

(五)推動派駐單位落實紀檢監察建議;

(六)其他需要聯合開展的監督工作。

第十五條派出機構的監督檢查部門、審查調查部門對於派駐機構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直接辦理或者組織指揮辦理。

第十六條派出機構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協調派出機構配合地方紀委監委開展以下工作:

(壹)開展專項檢查和專項督查,推動解決相關系統和領域的突出問題;

(二)采取監督檢查、檢查和調查等措施;

(三)對派駐單位黨員、幹部和被監察對象涉嫌違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案件,協商確定管轄,或者由派出機構報請派出機構指定有關地方紀委、監察局管轄;

(四)聯合評議和調查黨員、幹部和監察對象中涉嫌違紀違法、職務犯罪的人員;

(五)其他需要合作的工作。

第十七條派出機構相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派出機構合作開展以下工作:

(壹)針對* * *或相關問題開展專項監督;

(二)對重大復雜案件進行聯合審查和調查;

(三)配合案件的審理、復議和復查;

(四)對派出機構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實情況進行交叉檢查或聯合檢查;

(五)聯合研究和培訓;

(六)其他需要合作的工作。

第十八條派駐機構應當加強對派駐單位設立的紀檢機構和直屬單位紀檢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督促和支持其發揮職能作用,推進紀檢幹部隊伍建設,加強政治教育和專業培訓,協調人員開展監督執紀工作。

第十九條派駐垂直管理單位的紀檢監察組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下壹級紀檢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統籌本單位各級紀檢機構的工作,推動各級落實監督責任。下壹級紀檢機構的監督執紀工作以紀檢監察組組長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處情況在向同級黨組(黨委)報告的同時,要向紀檢監察組報告。

實行雙重領導、主要由上級單位領導的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的派出機構的工作,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各級紀委派出機關的紀委、監察局應當按照規定審理派駐機構審查調查的案件,並定期向派出機關報告。在派出機構的領導下,建立健全案件質量評估機制,並將評估結果反饋給派出機構。

機關紀委、監察局應當加強與派駐機構的溝通協調,協調指導本級黨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的紀律審查工作。

第二十壹條紀檢監察組派駐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教育行政部門等。,按規定協助派出機構加強對國有企業、普通高等學校派駐機構的工作指導,形成監管合力。

派駐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紀檢監察組應當加強對派駐本單位黨組(黨委)管理領導班子的國有企業紀檢機構監督執紀工作的領導。有關國有企業紀檢機構的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處情況,要同時向同級派駐紀檢監察組報告。

第四章崗位職責?

第二十二條派駐機構應當依法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第二十三條派駐機構應當以監督為基本職責,結合派駐單位實際,重點監督檢查以下情況:

(壹)對黨忠誠,踐行黨的性質和宗旨;

(二)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實踐“兩個維護”的情況;

(三)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四)執行民主集中制,依法依規正確履行職責,廉潔自律。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應當重點監督以下對象:

(壹)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

(二)派駐本單位上級黨委管理的其他人員;

(三)由所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列入重點監管對象的本單位其他人員。

第二十五條派駐機構應當支持和督促派駐單位黨組(黨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協助其開展內部巡視,推動派駐單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和風險防控。

第二十六條派駐機構應當結合派駐監督工作,推動派駐單位黨組(黨委)全面開展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形勢任務教育,加強法紀教育和警示教育,推進廉政文化建設,教育引導黨員、幹部和被監督對象自律,築牢思想道德防線。

第二十七條派駐機構對本單位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及監察對象反映的問題,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置。

第二十八條派駐機構可以參與派出機構對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駐在單位上級黨委管理的其他人員涉嫌違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審查和調查。

第二十九條派駐機構負責對黨組織和黨員涉嫌違反黨紀的下列案件進行審查:

(1)派駐單位黨組(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

(二)管理本單位黨組(黨委)領導班子成員;

(三)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人員。

必要時,派駐機構可以對派駐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其他黨組織和黨員涉嫌違反黨紀的情況進行審查。

根據派出機構的授權,派駐機構依法對派駐單位被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案件進行調查。

第三十條派駐機構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派駐單位的黨組織、黨員、幹部和監察對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處理和處分,對派駐單位的黨組織和領導幹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應當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壹條認可機構負責受理和處理下列申訴或復查申請:

(壹)黨組織和黨員對派駐機構作出的決定的申訴;

(二)監察對象對派駐機構作出的決定不服而提出的復核申請;

(三)被投訴人及其近親屬對派駐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犯被投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

對於駐在機構立案審查調查後,駐在單位提出的申訴或者案件復查申請,駐在機構應當協助駐在單位做好相關處置工作。

第五章履行職責的程序?

第三十二條派出機構開展日常監督應當深入實際和群眾,監督方式包括:

(1)參加會議。參加或列席駐在單位領導班子會議等重要會議,了解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以及班子成員的意見和態度,“三重壹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並按規定向派出機關報告。

(2)促膝談心。與黨員、幹部和群眾談心,聽取監督對象的反映,發現監督對象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

(3)聽報告。聽取本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匯報,發現責任不到位的,提醒糾正。

(4)獲取信息。按照規定查閱、復制常駐單位的有關文件、資料、數據等資料,了解、核實有關情況。

(5)溝通。加強與黨委、黨委辦公室、人事部門、巡視部門、法律事務部門、財務審計部門等的溝通。,並及時發現和報告問題。

(6)分析判斷。分析信訪、黨風廉政等情況,對典型和普遍性問題向駐在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

(7)完整性檢查。建立健全並動態更新本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幹部檔案,嚴格回復黨風廉政意見。

(8)實地調查。開展現場調查和現場核查,準確查找派駐單位存在的突出問題。

(九)開展日常監管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條派駐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報告制度,發現派駐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向派出機構報告。

派駐機構要定期分析派駐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履行黨的主體責任、黨風廉政建設等情況,每年向派出機構提交專題報告。

第三十四條派駐機構應當會同派駐單位黨組(黨委)定期研究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派出機構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根據情況派員參加。

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要經常與派駐單位黨組(黨委)主要負責人就政治生態、作風建設、廉政風險等進行交流。,提出工作建議,督促完善相關制度措施。

第三十五條派駐機構應當向派駐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通報主管部門和單位領導幹部遵守黨章黨規、廉潔自律等情況。,推動領導班子成員落實“壹崗雙責”要求,抓好分管部門和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