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過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取得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下同)後,方可開展培訓。
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符合設定標準的,要按照標準進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培訓活動,依法變更或註銷登記。
擴展數據:
開辦培訓課程的規範
1.細化培訓安排。
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的校外培訓機構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課時等,應當向當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培訓內容不得超過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頻次必須與招生的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本縣(區)中小學同期水平。
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教學時間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 30,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和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科等級考試、競賽和排名。
2.踐行誠實守信。
校外培訓機構要實事求是地制定招生簡章,制作招生廣告,向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監督。要認真履行服務承諾,杜絕培訓內容用詞不當。不得以暴力或威脅手段強迫學生接受訓練。要不斷改進教育教學,提高培訓質量,努力提高學員滿意度。
3.規範收費管理。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的規定,收費期限要與教學安排相協調,不允許壹次性收費超過三個月。各地教育部門要加強與財政部門的合作,探索通過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嚴格控制賬戶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流向等方式,加強對培訓機構資金的監管。
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之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員攤派費用或強制集資。對於學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費用的退還應嚴格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