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勞務派遣公司是壹家新成立的勞務派遣企業法人。成立不久,就與壹家紡織廠簽訂了為期三個月的派遣協議。紡織廠安排人員後組織生產。產品檢驗部門發現產品存在壹般缺陷,了解到工人投料不均勻是原因,投料工作由勞務派遣人員負責。紡織廠隨後要求勞務公司更換有培訓經驗的勞動者繼續在廠內工作,但金利勞務公司認為培訓應由實際用人單位負責,不會更換勞動者。兩家公司在培訓的主體上爭執不下,那麽應該由哪個主體來承擔培訓的任務呢?
律師回答問題
勞務派遣人員的培訓由實際用工單位進行。培訓對於公司來說是壹筆很大的投資,它給企業增加的隱性收益往往被企業忽視。所以培訓往往成為壹個空白的環節。在勞務派遣活動中,由於存在派遣單位和接收單位兩個主體,在培訓過程中兩個主體之間存在“踢皮球”。對於這個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崗位培訓。結合本案,對勞動者的培訓應由用人單位紡織廠承擔。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3)支付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四)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在職培訓;(五)連續就業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人單位不得向其他用人單位派遣被派遣勞動者。
判例匯編
提供培訓不僅有利於提高派遣員工的專業素質和技能,也是實現派遣機構和用工單位雙贏的必要模式。三方利益的平衡將促進勞務派遣業的進壹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