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食品衛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並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食品生產經營中的食品衛生責任。
2.根據《食品衛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專業培訓的專職和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備控制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汙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符合衛生要求的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
(五)具有能夠檢驗食品的機構、人員和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已通過崗前培訓和健康檢查;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3.根據《食品衛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定量評價和審查。必要時,可要求其提供健康檢查報告。
4.根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頒發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擴展數據:
根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出頒發衛生許可證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衛生許可證:
(壹)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向不合格申請人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二)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三)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食品衛生許可決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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