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醫療費用: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士人數、護理期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為就醫或轉院治療而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5.住院夥食補助: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參考醫療機構意見確定。7.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傷殘賠償金,自傷殘之日起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支付貨款時,都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