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繳納培訓費為由要求就業的,可以拒付,已經繳納的可以要求退款,向當地勞動部門舉報或者提起仲裁。
辭職流程如下:
1.提前到人事處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
2.填寫員工離職審批表;
3.人力資源專員檢查員工檔案中是否有培訓協議,確認員工是否處於培訓服務期,計算員工在服務期內應支付給公司的補償金額;
4.離職人員的直接上級完成離職人員的離職面談和原因調查;
5.辭職人員的直接上級負責監督辭職人員完成工作交接和工作用品(如維修人員使用的維修工具等)的交接。);
6.人員應完成離職人員的工作服、工作鞋、儲物櫃、工卡的回收,並形成回收記錄,定期銷毀離職人員的工卡;
7.員工在人事辦理離職手續時,人事工作人員與部門確認是否需要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如需要,將根據事業部要求簽署壹份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申請書。
如無必要,正常辦理離職手續),簽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和《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在提交離職材料審批的同時提交印章使用流程;
8.部門經理審核辭職程序;
9.行政經理應審核辭職程序;
10.總經理審批辭職文件;
11.辭職人員領取相關辭職證明(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協議、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
12.人力資源專員與薪資專員溝通生成離職人員當月薪資體系,證書薪資正常發放。
綜上,公司收取培訓費沒有法律依據,應當返還崗前培訓費。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公司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對員工進行職業培訓,培訓費應由公司支付,不能要求培訓費作為額外費用由員工自己承擔。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包括兩種,壹種是專項培訓,壹種是職業技能培訓。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並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