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手術
第壹條身高和體重標準
(壹)男性身高壹般不低於170厘米,體重不低於50公斤;女性身高壹般不低於160 cm,體重不低於45 kg(南方部分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主管部門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寬至168 cm,體重可放寬至48kg;女性身高可放寬至158 cm,體重可放寬至43 kg)。
(2)過於肥胖或瘦弱者不能錄用。
根據以下方法判斷肥胖或消瘦的人:
實際體重超過標準體重25%以上者為肥胖;
實際體重低於標準體重的15%的人太瘦。
標準重量計算方法:
標準體重(公斤)=身高(厘米)-110
標準重量上下百分比的計算方法:
[實際重量(公斤)-標準重量(公斤)] ÷標準重量(公斤)×100%
第二條外傷性顱骨缺損、骨折、顱骨凹陷、顱內異物、顱腦外傷後遺癥、腦畸形、顱腦手術史、慢性顱內高壓者不得錄用。
第三條有胸腹腔重要器官手術史者(闌尾炎手術後半年以上,腹股溝疝、股疝手術後壹年以上無後遺癥者除外),不得錄用。
第四條患有骨骼、關節、滑液囊和腫脹鞘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癥、骨關節畸形、習慣性脫位、脊柱慢性疾病、胸部畸形、脊柱側凸、駝背、慢性腰腿痛、大骨節病伴指(趾)關節肥大和功能障礙者不得錄用。
第五條雙下肢不等長超過2厘米,股骨膝內翻內髁間距離和脛骨膝外翻內踝間距離超過7厘米,或者步態異常在上述規定範圍內的,不能錄用。
第六條影響功能和外觀的手指(趾),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響長距離行走的雞眼、老繭,嚴重皸裂者不得錄用。
第七條影響面部或功能的各部位惡性腫瘤、良性腫瘤、囊腫、疤痕及疤痕體質不能錄用。
第八條頸部僵硬、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三度以上單純性甲狀腺腫、淋巴結結核等不能錄用。
第九條脈管炎、動脈瘤、下肢重度靜脈曲張、重度精索靜脈曲張不能錄用。
第十條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或損傷,如炎癥、結核、結石及其後遺癥,影響其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發育不全,隱睪等,不得錄用。
皮膚病學
第十壹條患有嚴重腋臭、頭癬、全身體癬、疥瘡、慢性濕疹、慢性蕁麻疹、神經性皮炎、白癜風、銀屑病,與傳染性麻風病人(* * *同居)有密切接觸史,以及其他傳染性或不可治愈的皮膚病者,不得錄用。
第十二條影響面部的血管痣、色素痣,以及身體暴露部位的明顯瘢痕、疤痕、色素斑等大面積瘢痕攣縮不能錄用。
第十三條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艾滋病病毒攜帶者不得就業。
第十四條紋身師不得從業。
內科醫學
第十五條器質性心臟和血管疾病(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電圖異常,不能上崗。
第十六條血壓超出下列範圍的,不能錄用:
收縮壓: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張壓: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條有各種惡性腫瘤病史的人不能就業。
第十八條慢性支氣管炎、支氣管哮喘、各種類型肺結核、肺外結核、結核性胸膜炎等慢性呼吸道疾病不能錄用。
第十九條因各種原因導致肺不張的人員不能就業。
第二十條胃及十二指腸潰瘍、嚴重胃下垂(超過髂前上脊線)、肝膽脾胰疾病、細菌性痢疾、慢性腸炎、腹部包塊者不得錄用。
可以采用以下情況:
(1)仰臥位,呼吸平靜,肝臟在右側鎖骨中線肋緣下不超過2 cm(劍突下不超過3 cm),柔軟、細滑,無壓痛和穿刺痛,肝臟上界在正常範圍,無貧血,營養狀態良好。
(2)五年前患過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後未復發,無癥狀、體征者。
(3)既往患過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脾大者,左肋緣下不超過65438±0cm,無癥狀,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單純性脾腫大小於3 cm,沒有脾功能亢進。
第二十壹條肝功能和乙肝表面抗原檢測,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能錄用。
(1)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的酶試驗為40單位或更多。
(二)乙肝表面抗原(HBSAg)酶試驗陽性。
(三)各種慢性肝炎和各種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條急慢性腎炎、單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者,不能錄用。
第二十三條血栓閉塞性脈管炎、各期雷諾病不能錄用。
第二十四條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錄用。
第二十五條除單純性缺鐵性貧血,且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 g /dl、女性高於8 g /dl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就業。
第二十六條各類內分泌代謝系統疾病和結締組織疾病不能錄用。
第二十七條鉤蟲病(伴有貧血)、慢性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阿米巴痢疾、絲蟲病不能就業。
第二十八條有癲癇病、精神病、癔病、遺尿、暈厥、夢遊、神經癥(經常頭暈、失眠、明顯記憶力減退)和智力低下病史的人員不得錄用。
可以采用以下情況:
(壹)食物或藥物中毒引起的短期精神障礙,治愈後無後遺癥。
(2)十三歲以後未發生過遺尿。
第二十九條中樞神經系統和周圍神經系統疾病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執行。
第壹條身高和體重標準
(壹)男性身高壹般不低於170厘米,體重不低於50公斤;女性身高壹般不低於160 cm,體重不低於45 kg(南方部分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主管部門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寬至168 cm,體重可放寬至48kg;女性身高可放寬至158 cm,體重可放寬至43 kg)。
(2)過於肥胖或瘦弱者不能錄用。
根據以下方法判斷肥胖或消瘦的人:
實際體重超過標準體重25%以上者為肥胖;
實際體重低於標準體重的15%的人太瘦。
標準重量計算方法:
標準體重(公斤)=身高(厘米)-110
標準重量上下百分比的計算方法:
[實際重量(公斤)-標準重量(公斤)] ÷標準重量(公斤)×100%
第二條外傷性顱骨缺損、骨折、顱骨凹陷、顱內異物、顱腦外傷後遺癥、腦畸形、顱腦手術史、慢性顱內高壓者不得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