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的職責:
1,負責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
2、負責實施稅收、社會保險費及相關非稅收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組織實施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3、負責研究制定本系統稅收、社會保險費及相關非稅收入中長期規劃,參與制定稅收、社會保險費及相關非稅收入預算目標並依法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稅收、社會保險及相關非稅收入核算工作。組織並進行收入分析和預測;
4、負責稅收經濟分析和稅收政策效果分析,為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委、省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5.負責轄區內各類稅收、社會保險費及相關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組織實施稅(費)源監控和風險管理,加強對大型企業和自然人的稅收管理;
6、負責組織實施本系統稅收、社會保險及相關非稅收入服務體系建設。組織納稅服務和稅收宣傳,保護納稅人和付款人的合法權益。承辦涉及稅收、社會保險費及相關非稅收入的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7.負責轄區內國際稅收和進出口稅收管理,組織反避稅調查和出口退稅;
8.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稅務檢查、社會保險費及相關非稅收入檢查;
9.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其他發票的管理。負責稅收、社會保險費及相關非稅收入票證的管理;
10,負責組織實施本系統各稅種、社會保險費及相關非稅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設和數據管理;
11.負責本系統內控機制建設,對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和上級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稅收執法督察;
12,負責本系統基層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加強領導班子和後備幹部隊伍建設,承擔稅務人才培養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的績效管理和幹部考核;
13,負責系統組織、編制、資金和資產管理;
14.完成國家稅務總局黨委、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繳、緩征或者攤派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