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註冊設備管理工程師(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1)具有大專學歷(或同等學力),在設備管理崗位工作4年以上,或取得註冊設備管理助理工程師證書後在設備管理崗位工作2年以上,經註冊設備管理工程師正式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2)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同等學歷),在設備管理崗位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助理註冊設備管理工程師證書,在設備管理崗位工作1年以上,經註冊設備管理工程師正式培訓達到規定的標準學時,並取得培訓證書。
(3)具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在設備管理崗位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助理註冊設備管理工程師證書,在設備管理崗位工作65,438+0年以上,經註冊設備管理工程師正式培訓達到規定的標準學時,並取得培訓證書。
三、高級註冊設備管理工程師(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1)具有大專學歷(或同等學歷),在設備管理崗位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註冊設備管理工程師證書後在設備管理崗位工作4年以上,經高級註冊設備管理工程師正式培訓達到規定的標準學時,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2)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同等學歷),在設備管理崗位工作6年以上,或取得註冊設備管理工程師證書後在設備管理崗位工作3年以上,經高級註冊設備管理工程師正式培訓達到規定的標準學時,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3)具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在設備管理崗位工作4年以上,或取得註冊設備管理工程師證書,在設備管理崗位工作2年以上,經高級註冊設備管理工程師正式培訓達到規定的標準學時,並取得培訓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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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參加註冊設備管理工程師考核的人員應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機關出具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2.學歷證書或學生證復印件;
3.單位出具的工作經歷證明或部門出具的應屆畢業生證明;
4.填寫登記表;
根據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認定辦法》(人發〔2003〕24號)和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關於2005年全國註冊電氣工程師(發電、 輸變電)、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給排水、電力)、化學工程師、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考試的通知》(京發〔2005〕7號),結合北京市實際,現將2005年全國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給排水、電力)資格考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申請條件
(壹)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執業條件的中國人民和公民,均可報名參加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考試。
(2)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專業實踐年限者,方可報名參加專業考試。
(三)符合報考條件第壹條規定的條件,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1,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四)基礎考試合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3.取得本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4.取得大學本科學歷或取得通過專業教育評估的學位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者取得未通過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者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後,從事公共設施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五)上述考試報名條件中的相關學歷或學位是指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學歷或學位。上述申請條件對從事公共設備專業工程設計的截止時間為2005年底。
(6)2002年2月65438+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可免於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者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3.取得包括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4.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累計從事公共設施工程設計工作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共設施工程設計工作15年。
8.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者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七)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允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作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專業人員,符合《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規定的,也可按規定程序申請參加考試。
(八)申請人應參照規定的報名條件,結合自身情況,確定是否符合報名條件,並經本人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方可報名。凡不符合基礎考試要求的,考試成績無效。通過專業考試後,報考人員需持符合資格審查相關報考條件的證件,考試合格者可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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