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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燃氣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和使用安全,維護用戶和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發展規劃和應急保障、燃氣經營和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理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外天然氣的管道運輸,以燃氣為原料的工業生產,沼氣、稭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壹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燃氣管理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市政和園林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依法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燃氣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報建手續。

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預留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配套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列入工程建設成本。第五條管道燃氣覆蓋區域內不得新建氣化站、瓶組氣化站等管道供氣裝置。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和建設應急氣源儲備基地,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第七條燃氣管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要求,與其他地下管道保持安全距離;地下燃氣設施的位置和方向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

按照規劃建設的燃氣管道需要穿越單位或者居民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第八條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條件。第九條瓶裝燃氣供應站點由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經營企業向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設立。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條件。第十條機動車加氣供應站由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經營企業向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設立。設立機動車加油供應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二)通過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

(三)有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經營制度和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操作、維護、維修人員已經過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管道燃氣企業應當與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燃氣管理部門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取得特許經營權。

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不得從事管道燃氣經營。第十二條燃氣企業不得擅自改變供氣站點或儲氣點;確需變更的,應當提前10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三條管道燃氣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臨時接管管道燃氣企業:

(壹)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持續經營困難,可能導致停止供氣的;

(二)擅自停業,嚴重影響用戶正常生產生活和公眾利益的;

(三)其他因未履行法律、法規和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義務,可能危及公眾利益和安全的。第十四條管道燃氣設施的維護和更新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組織實施。

管道燃氣設施的維護和更新費用,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居民用戶的燃氣表(含燃氣表)前承擔,由表後用戶承擔;非居民用戶應當按照供氣合同的規定承擔。第十五條管道燃氣企業向居民用戶開放燃氣,燃氣設施應當經燃氣計量表檢測,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開放。第十六條管道燃氣用戶的用氣量應當以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並在有效期內的燃氣表的基礎表計記錄為準。

用戶對燃氣計量表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供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申請檢測,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與用戶約定的時間內或者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委托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測。被檢測的燃氣表誤差在國家允許範圍內的,檢測產生的費用由用戶承擔;誤差超過國家允許範圍的,檢測費用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承擔,並免費為用戶更換合格的燃氣表。拆表前六個月的燃氣費根據用氣量檢測結果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