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全國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崗位證書管理辦法》的通知
任劍交轉[1998]第2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劃單列市建委(房管局),房產局協調,北京市市政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根據建設部、國家計委、人事部聯合發布的《建築企事業單位關鍵崗位持證上崗管理規定》(焦健[1991]522號)、《建設部關於實行物業管理企業經理、部門經理、行政管理人員崗位培訓制度的通知》(建規[1996]41號)、《建設部關於崗位培訓的通知為確保證書從1999 65438+10月1開始發放,我們印制了全國物業管理從業人員證書,並制定了證書管理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各地、各培訓機構要認真落實《全國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崗位證書管理辦法》,嚴格執行證書發放和管理制度。
二是各地根據具體情況,制定並組織實施證書復試驗證辦法,並報建設部人事教育司和住房房地產司備案。
3.建設部人事教育司、住建部門將定期檢查各地和培訓機構證書發放和管理情況,對違反《證書管理辦法》規定的單位予以嚴肅處理。
4.物業管理企業管理人員培訓機構代碼為:建設部幹部學院“331”,天津全國房地產行業培訓中心“3332”,深圳全國房地產行業培訓中心“3333”,建設部全國城市建設培訓中心“3334”,上海房地產行業教育中心“3335”。
五、證書印刷費用記入學生培訓費,不允許額外收費。
各地、各培訓機構接到通知後,根據需求聯系建設部人事教育司專業人才與培訓司辦理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