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四條就業補貼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和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貼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和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
同壹項目就業補貼資金補貼在失業保險待遇中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能重復享受。
第五條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高級技工班、預備技工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