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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哪些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的義務?

用人單位有哪些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的義務?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雇主的責任

第八條職業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危害且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人數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九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有關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職業危害防治的基本知識;

(3)職業健康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嚴重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因工藝、技術、設備、材料等發生變化,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重新職業衛生培訓後,方可上崗。

第十壹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規劃和實施計劃,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