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故意傷害他人但尚未造成重傷、死亡的犯罪的處罰規定。故意傷害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故意傷害的方法有多種,行為人采取的方法不影響本罪的構成。依照本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尚未造成重傷、死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該條第二款是關於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罪的處罰規定。這裏所說的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傷害:肢體殘疾或者容貌毀壞的;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健康的。其中,危害人體健康的其他嚴重損傷主要是指在損傷時有危及生命的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造成危及生命的並發癥,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損傷、脊柱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傷、物理性、化學性或者生物性損傷因素造成的損傷。這裏所說的特別殘忍的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采用毀容、剜眼、截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依照本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生前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生前未經其近親屬同意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