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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培訓規定》何時生效?

自1,2012年7月起實施,內容包括總則、從業人員準入條件、安全培訓、考核認證、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其中表明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至30000元罰款:

(壹)未取得相應資質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

(二)未建立安全培訓制度的;

(三)未按照國家統壹的煤礦安全培訓大綱實施培訓的;

(四)聘用未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制作虛假培訓檔案的。

煤礦職工未接受安全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煤礦停產整頓,直至相關操作人員培訓合格:

(壹)首次發現井下作業人員未接受安全培訓的,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二)第二次發現井下作業人員未接受安全培訓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審查發證部門發現煤礦在1個月內連續三次以上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關閉該煤礦。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考核發證部門應當對煤礦企業安全培訓的下列情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壹)建立健全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和文件,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

(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及持證上崗情況;

(三)煤礦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

(四)首次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者新設備,相關崗位從業人員接受專門安全培訓的;

(五)安全培訓經費的提取和使用。

法律依據

煤礦安全培訓條例

第三十壹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考核發證部門應當重點對煤礦企業進行以下方面的安全培訓;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壹)建立健全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和文件,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

(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及持證上崗情況;

(三)煤礦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

(四)首次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者新設備,相關崗位從業人員接受專門安全培訓的;

(五)安全培訓經費的提取和使用。